(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個標準實際上包括了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和“勞動者”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在中國的勞動法中。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雇主的管理下從事特定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也要有合法的資格。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綜上所述,勞動者要註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相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聘資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的證明,以及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因公往來的電子郵件等。也是有效的證據。總之,我可以證明我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事情。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在具體訴訟中是倒置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部分證據。由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不對等,用人單位掌握了大量信息,很難證明。法律賦予工人更多的權利。
雇主承擔的舉證責任包括:
1,稿酬收入證明。比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員工工資單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等。
2.招聘券。比如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3.日常管理的憑證。比如考勤記錄等。
事實勞動關系的任何壹方都可以提出解除應當簽訂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用人單位應當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雙方經協商不能就勞動合同期限達成協議的。任何壹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雙方協商簽訂勞動關系過程中,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符合法律規定的簽訂條件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建築企業的發包人需要承接發包人的強制施工和礦山企業的分包工程時,有義務選擇具有發包人資質的組織,並對分包的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1。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勞動關系成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雙方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他們可以通過用人單位發給員工的工資記錄、工作證、考勤表來認定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糾紛發生後,員工和用人單位必須在法律的保護下合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