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德國雖然相距遙遠,但早在700年前就開始交流。貿易和文化交流始於400年前,兩國人民的友誼源遠流長。65438年至0972年,兩國正式建交,翻開了中德關系新的壹頁。近年來,德國已成為中國非常重要的貿易夥伴。中德跨國婚姻是中德人民友好交往的見證。
壹、結婚的條件
1,實質要素
(1)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妳不應該在成年之前結婚。如果申請人已年滿16歲,並且將成為其配偶的人是成年人,家事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免除上述規定。
(2)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結婚。
(3)禁止重婚。
(4)禁止直系親屬之間、全血親和半血親兄弟姐妹之間通婚。前述因收養形成的親屬關系不得結婚,但收養關系已經解除的除外。
2.正式要求
結婚時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必須在戶籍官員面前聲明彼此結婚的意願,聲明不得附加條件和期限。
第二,可撤銷婚姻
德國只規定了可撤銷婚姻,沒有規定無效婚姻。只有通過法院的申請才能取消婚姻。判決產生法律效力,婚姻解除。
構成可撤銷婚姻的條件是:
(1)未滿法定婚齡;
(2)喪失行為能力;
(3)重婚的;
(4)屬於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的;
(5)結婚時已婚者未能同時到場並作出聲明;
(6)婚姻壹方在結婚時神誌不清或暫時精神失常;
(7)婚姻壹方在結婚時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麽;
(8)婚姻壹方因欺詐結婚的;
(9)壹方的婚姻是非法脅迫造成的;
(10)結婚時,雙方約定無意建立婚姻生活的義務。
三。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1,離婚條件和例外
德國離婚法不承認協議離婚,法律規定“只有經婚姻壹方或雙方申請,法院判決,方可離婚。”判決產生法律效力,婚姻解除。"
德國離婚法奉行“分手主義”,即要求離婚的理由是婚姻破裂。婚姻破裂的認定標準應包括“分居”的客觀情況和雙方不願意再次共同生活的主觀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分居滿壹年,且雙方申請離婚或另壹方同意離婚的,婚姻推定破裂;如果丈夫和妻子已經分居三年,婚姻被推定為破裂。
為了防止離婚申請人濫用破壞性原則,損害未成年子女或另壹方配偶的利益,法律對“破壞性”離婚制度規定了三種例外。
第壹,婚姻雙方分居不滿壹年的,原則上不允許離婚。
第二,婚姻雖已破裂,但因特殊原因,為維護婚生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需要維持婚姻的,不允許離婚。
第三,雖然婚姻已經破裂,但由於特殊情況,離婚對反對離婚的壹方過於苛刻,需要權衡離婚請求人的利益來維持婚姻。
2.德國的初級法院都設立了家事法庭(又稱家事法庭),專門負責處理婚姻(離婚)、父母與夫妻之間的親權或父母撫養、夫妻財產制等各類案件。離婚訴訟由夫妻共同生活的家庭法院管轄。家事法庭可應離婚配偶壹方的請求,對解除婚姻和離婚後果作出判決,包括贍養、監護、婚姻財產分割等。,並且只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個案分開處理。
四。離婚後婚姻財產的分割
1,凈利潤平衡原則
德國法律規定,婚後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實踐中,離婚時,只要確定夫妻雙方子女的財產凈值(離婚時的財產價值減去離婚時的財產價值),增加的部分就可以互相平分。這種方法簡單易行,也被稱為“凈效益平衡原理”。
2.支持補償系統
為保證未參加社會勞動但對家庭有貢獻的女性離婚後也能獲得養老津貼等社會福利的期待權,德國專門設立了“贍養補償制度”。根據這壹制度,婚姻壹方當事人領取的養老金、退休養老金、傷殘和失業救濟金的期待權,按照“凈收益平衡”的原則,由夫妻雙方平等享有,余額在離婚時結算,但不包括因意外傷害保險或具有補償性質的戰爭傷殘撫恤金而產生的養老金。
動詞 (verb的縮寫)離婚後配偶的贍養
根據德國法律,如果婚姻壹方在離婚後無力負擔自己的生活費,可以按照以下規定向另壹方主張生活費。
1、生活費請求權的法定情形包括:
第壹,索要照顧孩子的生活費。
二、因年老索要生活費。
三、因患病或殘疾索要生活費。
第四,獲得正當就業前的生活費。
第五,公平原因的生活費。
2.離婚後支付生活費的標準包括:
壹、生活費標準根據婚姻期間的生活狀況確定。
二是購買適當疾病保險的費用和獲得適當就業的繼續教育費用。
第三,購買適當的養老保險和喪失就業或就業能力保險的費用。
3.生活費提供方式:包括每月預付款和壹次性補償。婚姻雙方可以就離婚後生活費的義務達成協議。
4.生活費請求權的終止。
權利人再婚或者死亡的,生活費請求權終止;債務人死亡的,支付生活費的義務由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