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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的消防和交通管理制度怎麽寫?

西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和設施,經營者進入市場進行農副產品集中公開交易,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轄區內農貿市場的設立、經營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遵循統壹規劃、規範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進、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依法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合理資源和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管理計劃。?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境外投資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進行投資。

市政府下令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可以依法自主成立或者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依法成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民主管理、行為規範和行業自律。第二章規劃和市場開放

第十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實施。?

原則上,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每五年修訂壹次。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調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壹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城管行政執法、衛生、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和選址應與居住人口和地理範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的設置應當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的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並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並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標準;?

(二)有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有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領取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建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妨礙交通。?

配套新建住宅區或舊城改造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日常管理工作:

(壹)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錄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配備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門口等明顯位置設立公示欄、宣傳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許可、違法違規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抽檢結果、不合格產品退市等。?

(四)設立專門組織,配備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維護;建立市場管理人員責任制,定期培訓考核,統壹持證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明碼標價銷售農副產品。?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農副產品準入制度:

(壹)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和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市、召回、退貨的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賬,記錄進貨渠道;在市場設置規範的農副產品文件櫃,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檢驗和登記制度。每天派人檢查經營者重要農副產品收購憑證,檢查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依法應當檢驗合格後銷售的動物產品、水產品、家禽及其產品檢疫檢驗證明和其他農副產品檢驗證明。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禁止進入市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出制度。如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並做退市處理;病死畜禽應當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銷毀和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立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備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市場內銷售的蔬菜、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者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檢驗協議,或者引入檢驗機構進入市場進行檢測,對市場內蔬菜、水果農藥殘留的抽查檢測結果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的公示欄上公示;?

(5)建立和完善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通過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管理規範的加工單位和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關系,明確主供方和所供產品的質量責任,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確保上市農副產品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經營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的第壹責任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壹)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認真落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職和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定期進行消防檢查,並做好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2)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固定泊位應配備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消防空間、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內建築物的安全使用情況,如有安全隱患,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內建築物進行安全鑒定,並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動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規拉接電線。第十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潔有序:

(壹)劃定城區,設置統壹規格、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和清晰的市場引導圖;市場渠道暢通,無違規經營、亂賣、亂建、亂張貼現象;?

(二)承擔農貿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場地地面應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保潔制度,有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清洗消毒,並有記錄;設置垃圾等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汙水、垃圾等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的家禽經營區出入口,並與其他經營區分開,家禽經營區與其他家禽經營區也應相對分開;?

(四)督促畜禽和肉類經營者落實每日清洗消毒制度,落實家禽儲存和銷售區域每月清洗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處置設施,並采取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共廁所,保持清潔衛生。?

第三章市場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條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按照核準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在指定的區域內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當在指定的場所和區域進行交易,免收市場管理費。?

〖HT5H〗第二十壹條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責任:

(壹)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與供應商首次交易時,應當查驗其主體資格的合法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采購食品時,應當分批向供應商索取質量證明,包括:畜禽檢疫證明、肉及動物產品檢疫證明、畜禽及肉制品檢驗證明、糧食及其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的相應檢驗證明和購貨票據,其他產品的法律文書;?

(二)肉類及其制品應當從依法批準的定點屠宰場進貨,並在攤位明顯位置懸掛肉類檢疫合格證明;從外地進口的生豬肉及其制品的采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肉類經營者應當每天對經營場所進行清洗消毒,並在市場開辦者的組織下,實行每月清空家禽經營的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在經營時應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佩戴口罩、手套等防護用品,銷售時應當有專人負責;?

(三)從事直接進口食品和熟食制品的,應當有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設備;熟食攤點應設預進間和銷售間,生熟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證。?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進場經營協議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主動向消費者發放信用卡或者營銷專用憑證,標明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者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標價簽應標明名稱、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有物價部門規定的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條嚴禁在農貿市場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壹)假冒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出售的動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產品、水產品;?

(4)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壹)欺行霸市、哄擡價格、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重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擡價格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損壞和其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手段銷售農副產品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絡,記錄農貿市場管理和農貿市場經營者、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等相關信息。,供公眾查詢。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農貿市場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應當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登記,向符合條件的經營者發放營業執照,監督管理其交易活動,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農牧部門負責農貿市場銷售的農畜產品、水產品的監督抽查,包括畜禽及其產品、水產品的檢疫和藥物殘留檢測,蔬菜、水果的農藥殘留檢測。?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水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經營者建立治安保衛機構,落實治安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負責對農貿市場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裝修的農貿市場,要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擅自不辦理消防行政許可的市場,要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和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築工程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審核備案,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就開辦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壹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進行審查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價格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壹)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手續出租、銷售市場攤位、店鋪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不符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不履行市容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HT5H〗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和場外責任區內的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HT5H〗第三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HT5H〗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T5H】第四十條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無故拖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各市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6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依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壹年內搬遷;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兩年內進行改造;逾期不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不改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造;搬遷改造期間,不審核相關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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