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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農民工惡意討薪行為?

對於承包商來說,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不僅是壹個企業管理水平的反映,有時候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也會導致企業經營出現問題。那麽,在什麽情況下,容易導致農民工工資支付出現問題,會給包工頭帶來什麽風險,包工頭又該如何支付好農民工工資呢?

壹、關於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

關於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規定很多,比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等。,但是內容都差不多。筆者只截取部分規定,不壹壹列舉。

1、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承包人負總責。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綜合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指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違法發包或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依法承擔還款責任”。《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十二條明確指出:“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否則應當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情況下,無論承包方是否已向分包方足額支付工程款,只要拖欠農民工工資,承包方就需要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2、解決爭議時,承包人在墊付範圍內的費用不予支付。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綜合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指出:“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企業應當在拖欠工程款的範圍內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十條規定:“業主或者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與施工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的, 且施工總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業主或者總承包企業應當先行墊付農民工所欠工資,墊付的工資金額以未結算的工程款為限。”

根據上述規定,因分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結算糾紛或其他原因,未按合同約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包人需要在未支付分包工程範圍內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這壹規定看似合理,但在實踐中很容易造成以下問題:

第壹,在分包未完成的情況下,很難確定未付工程款的數額。這時,政府相關部門往往會要求承包方先行支付。如果承包人支付的工資多於應付的分包工程款,承包人向分包單位追償的難度較大。

二是由於承包商需要在未支付分包工程款範圍內先行支付,很多分包商為了提前追回工程款,往往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由組織農民工討要工資。這時,政府相關部門往往會要求承包商支付未到期的工程款。

3.拖欠農民工工資後果嚴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綜合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65 438+06]1號)指出:“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有關部門將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查、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等方面,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綜合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16]35號)指出:“嚴懲建設領域拖欠工資行為,對不按規定落實農民工實名登記制度、工資支付賬戶、工資專用賬戶、勞務支付賬戶,或因各種糾紛發生拖欠工資,或行業監管部門根據情節以拖欠工資名義索要工程款的,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承包商未能妥善處理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企業將被罰款,工程將被停止。還可能導致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查、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估評價等方面受到限制。,而且後果極其嚴重。

二是容易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綜合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有壹個總的原則。所以,無論農民工工資支付哪個環節出現問題,都需要包工頭承擔責任。筆者根據自己的工作經驗,總結出以下幾種情況容易拖欠農民工工資。

1,業主信用不良/破產

業主信用不良或破產會導致業主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業主未能及時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應當先行支付農民工工資,承包人先行支付的,墊付資金數額增加。而且由於業主信用不良或破產,導致預付工程款難以收回,導致承包商自身損失。如果包工頭不墊付農民工工資,很容易引發農民工集體工資訴求,政府相關部門也會對包工頭進行壹定程度的懲罰。

2.分包商破產

在工程建設領域,很多分包商,尤其是勞務分包商,風險承擔能力較弱,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很可能破產。他們倒閉後,如果農民工工資發不出來,農民工也會和包工頭討要工資。但很可能是包工頭支付了分包商的工程款,卻在各種壓力下,還要給農民工發工資。

3.承包商跑了

盡管國家壹再禁止建設工程領域的掛靠,但由於市場的不規範,掛靠現象仍然大量存在。在掛鉤中,農民工工資壹般由總包支付(雖然相關規定要求總包代銀行支付,但實際操作中並未完全執行)。所以經常出現包工頭發現工程虧損,卷款跑路,導致農民工工資得不到保障的情況。如上所述,在非法分包的情況下,

4.農民工惡意討要工資。

農民工惡意討薪是指在某些情況下,承包方不欠分包方工程款,分包方不欠農民工工資。但在壹些節點(如春節),農民工單方面認為自己的工資沒有結清,惡意向包工頭索要工資。這時候政府很可能會以“維護社會穩定”等理由要求承包商墊付農民工工資。

5.分包商惡意討要工程款。

實踐中很容易發生這樣的情況,承包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款(比如結算後支付了結算金額的95%),但分包人為了提前追回剩余的5%質量保證金,會以拖欠工資為由,組織農民工惡意索要工程款。這時,如果承包商很可能被政府逼迫,只能提前支付工程款。

第三,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

1,不良信用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綜合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意見》規定:“將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作為評價企業誠信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采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平臺或者政府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推進相關征信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企業信用信息互認共享。如果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或監管不力,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單”,導致企業信用不良,從而“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查、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估評價等方面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法律監管”。

2.項目資金支付過多的風險

由於承包商消極支付農民工工資,而農民工集體討要工資時,相關政府壹般會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由要求承包商提前支付農民工工資,這很可能導致承包商因支付農民工工資而向分包商或節點超額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商自身損失。

3、項目停工風險

如果包工頭不能處理好農民工工資問題,很可能導致工程停工。第壹,農民工拿不到工資,很容易走慢甚至直接停工,導致工程停工。二是農民工拿不到工資時,很可能“圍攻”項目部,惡意阻撓項目施工,從而導致項目停工;第三,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本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承包方未采取壹切措施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業監管部門應視情節對相關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理和處罰,直至責令停工整改”。

4.特殊賬戶被查封的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綜合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意見》規定,“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進行分解,並在工程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人工費)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承包單位在每個工程項目中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這樣壹來,當包工頭打官司時,即使不是工程的糾紛,對方在知道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後,往往也會選擇查封賬戶,從而迫使包工頭妥協。因為壹旦賬戶被封,包工頭就發不出農民工工資了,即使從其他賬戶發也很麻煩。賬戶被查封後,包工頭不僅要面對當事人的壓力,還要面對農民工和政府的壓力,導致包工頭處於不利地位。

5.惡意麻煩的風險

上述容易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例包括“農民工惡意討薪”和“分包單位惡意索要工程款”。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承包商不滿足農民工或分包商的要求,往往會選擇惡意鬧事,擴大事件影響,迫使承包商屈服,包括惡意封殺項目部、惡意封殺公司、散布不實言論抹黑承包商、惡意投訴、集體上訪等。

第四,風險防範和應對

1.建立勞務費月結制度。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發生後,包工頭經常與分包商就勞務費是否結算發生糾紛。政府有關部門出面調解時,往往以“總包單位對承包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業主或總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與施工承包單位結清工程款,造成施工承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業主或總包單位先行墊付所欠農民工工資,墊付的工資金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為由。但包工頭無法證明人工費已經按時足額結算給分包商,往往只能先墊付農民工工資,再向分包商追償。

因此,承包商應建立人工費月結制度,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承包商應每月結算分包商的勞務費,每月與分包商核對金額,由雙方確認,避免與分包商在勞務費上發生糾紛。如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能使用相關證據證明已及時足額與分包單位結清勞務費;另壹方面,承包方要監督分包方按月支付工人工資,分包方支付農民工工資後,提交相應證據(銀行流水、農民工工資支付臺賬)給承包方備案。

2、建立工人勞動合同備案制度。

建立勞動合同備案制度是實行勞動者實名登記制度的重要環節。承包商應要求分包商與所有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保留壹份原件供總承包商存檔。勞動合同備案制度建立後,壹是包工頭可以掌握分包單位和農民工的基本情況;二是在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討薪、農民工惡意討薪的情況下,包工頭可以快速鎖定農民工背後的分包商,並要求分包商盡快解決相關事宜,否則將按合同約定對分包商進行處罰。

3、準確掌握施工現場工人情況

準確掌握施工現場操作人員是指分包單位進場施工後,承包單位應履行現場管理職責,準確掌握施工現場操作人員數量、分包單位、進出現場時間、日常考勤、勞動合同簽訂等情況。,並盡量實行實名制登記進出現場(以刷臉、指紋、身份證等形式。),以免出現分包商隨意更換工人,隨意增減工人的情況。承包商在準確掌握施工現場操作人員的相關信息後,可以避免分包商制造工人的出勤,從而使人工成本虛高,損害承包商的利益。

4.保存工資支付記錄。

農民工工資支付記錄是包工頭證明自己沒有拖欠分包商勞務費和農民工工資的最直接證據。因此,在分包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或者承包單位代分包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後,承包單位需要保留支付記錄,以確保每個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得到保障,避免出現拖欠工資和農民工惡意討薪的情況。

5.嚴格審查分包商的信用狀況。

在承包商沒有拖欠分包商工程款的前提下,分包商的信用狀況好不好幾乎決定了農民工的工資會不會被拖欠,即上述風險會不會出現取決於分包商的信用狀況好不好。因此,承包商在選擇分包商時,應嚴格審查分包商的資信,包括但不限於其註冊資本、資質、實際控制人、過往業績、訴訟、過往合作等。應禁止信譽差、掛靠、拖欠農民工工資、惡意擾民的分包單位投標和參與項目建設。

6.在施工出入口和辦公區域安裝攝像頭。

當農民工聚集討薪、圍堵項目部、惡意討薪甚至暴力討薪時,包工頭往往很難舉證農民工的行為以及事後給整個工程造成的損失,也很難追究分包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因此,承包商應在施工出入口(如果可能的話在整個施工區域)和辦公區域安裝攝像頭,並在出現惡意幹擾時使用攝像頭進行取證,並向當地相關部門報告,以避免惡意幹擾後無法還原事實,農民工利用其弱勢地位向政府相關部門投訴,構建虛假事實,導致承包商處於不利地位。

7.墊付時註意留存證據的收集。

很多情況下,無論承包方是否向分包方足額支付了工程款,每當農民工以“討薪”的形式鬧事,政府相關部門往往會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由,要求有支付能力的承包方墊付農民工工資。承包人支付農民工工資後,從應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或向分包人追償。所以相關證據的保留極其重要,是承建方維護自身權益的重中之重。當需要承包人墊付農民工工資時,承包人要註意收集和保留證據,包括:分包人委托承包人的委托書、分包人的收據、農民工領取工資的相關憑證、分包人出具的承諾函(承諾代扣工程款)、政府幹預情況下政府的書面調解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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