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規範村務公開的形式、時間和基本程序。各農村要堅持實用、實用、有效的原則,在方便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明白紙”和民主聽證會等有效形式公開。壹般村務每季度至少公開壹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和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應每月公布壹次。要推進村務公開從處理結果到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不斷創新村務公開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村務公開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和法律政策的有關要求,提出具體的公示方案;村務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和完善,提交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確定;村民委員會通過村務公開欄的形式及時公布。
(3)成立村務監督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實施。村幹部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村務監督小組及其成員應當熱愛集體,公道正派,具有壹定的議事能力,其中應當有具有會計知識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查村務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範,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有權罷免不履行職責的成員資格。
(4)村務民主決策。村集體土地承包租賃、集體企業改制、集體借款、集體資產處置、村幹部報酬、村公益事業籌資方案、建設承包方案等壹切與農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都要實行民主決策,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村民委員會的設立、合並和範圍的調整,由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後,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集體經濟已進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改革後應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村級民主決策的事項應當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5)村級民主決策的形式。村級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和調整等重大事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民主決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選舉產生,婦女代表應當占壹定比例。要完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聯系制度,確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認真研究探索在村莊合並、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增多的情況下,村級民主決策的有效形式。
(6)規範村級民主決策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原則上應當遵循以下決策程序: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十分之壹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壹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提案由村黨組織統壹受理,召開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實施村民民主決策事項。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向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公布,征求意見;會議結束後,應及時宣布投票結果;決定的執行情況應及時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必須按照決策程序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7)建立決策問責制度。除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變更。因情況變化確需變更的,應當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有書面記錄,並妥善保存。未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擅自借用、變更或者處分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的行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楊林17:05:45
(8)村務民主管理。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全體村民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財務管理制度等。按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界定村幹部的職責、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級各種組織的職責、工作程序和關系,明確提出經濟管理、社會保障、移風易俗、計劃生育等要求。用制度規範村幹部和村民的行為,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能力,增強幹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的能力。
(9)村民委員會換屆後的工作交接制度。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結束後,原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公章、辦公用房、辦公設備、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等遺留問題及時移交給新的村民委員會。移交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主持。對拒絕轉移或無故拖延轉移的,村黨組織、鄉鎮黨委、政府要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在移送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的,村幹部、村民可以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舉報,受理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10)村民民主理財制度建設。村民民主理財由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進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小組成員中選舉產生。民主理財小組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村集體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和審計財務賬目及相關經濟活動,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以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有權對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托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和審計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方面就財務問題作出說明。對群眾反映財務問題較多的村,縣鄉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幫助其搞好財務整頓,解決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民主理財制度。制定和完善集體資產監管辦法,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確保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11)農村集體財務收支審批程序。財務事項發生時,經辦人必須取得有效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經審核同意後,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會計審核保管。民主理財小組認定為不合理財務費用的事項,由責任人承擔。財務流程完成後,應當按照財務公開程序予以公開,接受群眾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級財務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12)農村集體財務審計監督。縣鄉兩級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的指導部門要切實組織好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和監督。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承包經營、集體債權債務、上級撥付或接受的資金和物資的使用以及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當前,要加大對集體土地征收、集體企業改制、“村改居”、撤村並點過程中集體資產處置、村“壹事壹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到戶發放補助物資等方面的審計力度,及時公布審計結果。村幹部任期屆滿或離任都要接受審計。審計中發現侵占集體資產和資金,多吃多占,鋪張浪費的,應當責令如數退賠;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和村幹部違法違紀,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農畜產品行業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所有資產也要實行財務公開,加強管理和監督。
(13)村幹部工作制度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的對象是享受由村民或集體承擔的誤工補貼(工資)的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小組組長及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民主評議由鄉鎮黨委、政府組織,通過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與村民座談等方式進行。民主評議壹般每年進行壹次,要把群眾的滿意度作為衡量村幹部是否合格的標準。考核結果要與村幹部的使用和補貼(工資)標準直接掛鉤。對連續兩次被評為不合格的村幹部,是村黨組織成員的,按黨的有關規定處理;是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小組成員的,應當責令辭職,不辭職的應當啟動罷免程序;其他村務管理人員,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作出決定。
(14)建立健全村幹部激勵約束制度。要大力宣傳、鼓勵和表彰積極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幹部,切實維護和保障村幹部的合法權益。對村級重大事務決策和管理中違反程序、獨斷專行的幹部,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幹部,或者村務公開不及時、不全面、弄虛作假、侵犯農民民主權利的幹部,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提出批評,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為村黨組織班子成員,按黨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屬於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的,依法予以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