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
涉及到的東西有:實名制的門票,實名制的保險,往返交通,客人的聯系方式,行程中的住宿安排等等。
旅遊權的轉讓和其他壹樣,必須是雙方都知道的。轉讓產生的額外費用,由轉讓方或受讓方承擔,旅遊公司不承擔責任。如購買的保險、購買的回程機票以及其他費用。
參考案例如下:
案例簡介
馬先生去旅行社報名參加旅行團。團費已付,旅遊合同已簽。就在馬先生等著按時離團的時候,馬先生的母親突然病重,無法按約定參加遊覽,只好準備取消遊覽。旅行社建議馬先生再邀請壹個人加入團隊,可以減少損失。馬先生邀請他的壹個表弟去旅遊,但由於性別差異,旅行社要求在已經支付的原團費基礎上,增加500元的單間房費,馬先生或其表弟可以承受。馬先生對此無法接受,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要求旅行社取消增加單間差價的決定。
壹.法律條款
1.《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2.《旅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旅遊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二、案例分析
(1)旅遊者轉讓旅遊權只需通知旅行社即可。旅遊者支付了團費,履行了主要的合同義務。接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是旅遊者的權利。旅行社的義務是向旅遊者收取旅遊費用,實現旅遊者的權利,為旅遊者提供約定的服務。這種情況下,遊客是債權人,旅行社是債務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旅遊者轉讓旅遊權只需提前告知旅行社即可。旅行社是否同意並不重要,因為旅遊權的轉讓不需要旅行社的同意,這與合同義務轉讓時旅行社的同意完全不同。如果旅遊者沒有提前告知旅行社,旅遊者權利的轉讓對旅行社沒有約束力。比如遊客臨時決定轉讓旅遊權,讓朋友代替出境遊,遊客這樣做顯然是不合適的,旅行社也不需要提供服務。
(二)旅行社不得拒絕旅遊者轉讓旅遊權的請求。在旅遊行程開始前,由於各種因素,遊客臨時取消行程,肯定會給遊客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遊客轉讓旅遊權可以減少經濟損失。由於旅行社是債務人,旅遊者是債權人,只要旅遊者提出轉讓旅遊權,旅行社不得拒絕,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在旅遊實踐中,由於旅行社不了解法律規定以及合同中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不同角色和地位,認為只要旅遊者簽訂了旅遊合同,就只有旅遊者本人可以參加旅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這是錯誤的。只要條件允許,旅行社必須尊重遊客旅遊權轉讓的要求。
(3)旅行社不能拒絕旅遊者權利轉讓,不代表沒有條件。旅行社不得拒絕旅遊者的旅遊權轉讓,不代表沒有條件。實踐中,旅遊者提出旅遊權利轉讓,旅行社接受其請求,並不意味著百分之百實現了旅遊者權利的轉讓,這是由旅行社服務的特殊性決定的。比如出境旅遊中的遊客權益轉讓就相當困難,因為出境旅遊中護照、簽證、機票等要素的設計是壹個系統工程,沒有足夠的時間很難完成。在實踐中,即使遊客願意承擔額外的費用,有足夠的時間,遊客權利的轉讓也不壹定能順利完成。比如能否順利按時拿到簽證,比如能否買到同壹航班的機票,這些都是旅遊權轉讓的重要制約因素。
(四)旅遊權轉讓產生的額外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即使遊客旅遊權轉讓能夠順利進行,旅行社和遊客之間仍存在嚴重分歧,即遊客旅遊權轉讓產生的額外費用應由旅行社承擔還是由遊客承擔。這些額外的費用可能包括往返機票更換、火車票更換、簽證重新辦理、房費差額等費用。,尤其是交通費用,它往往占旅行費用的相當大的比例。如果要求遊客承擔,遊客會找各種借口拒絕;遊客也很難理解單間差價應該由遊客承擔,糾紛由此而來。只有遊客參加短途遊、壹日遊等線路,旅遊權的轉讓才是最便捷的,基本不會產生額外的成本。當然,根據法律規定,旅遊者權利轉讓產生的壹切額外費用都應由旅遊者自己承擔,要求旅行社承擔並無充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