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6月1996+10月11發布)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民用航空計量監督管理,保證民用航空計量準確可靠,促進安全第壹、正常飛行和優質服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計量管理和計量測試相適應的設備和人員,方可開展計量工作。
第三條民用航空計量應當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民航根據特殊需要,使用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計量機構
第四條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民航計量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和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二)編制民航行業計量工作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完善民航專用計量器具量值傳遞體系,負責組織各級民航計量技術機構的認證和審批工作;
(四)組織制定和修訂民航部門計量檢定規程,辦理審批、發布和備案;
(五)組織對企業、事業單位計量工作的監督檢查;
(六)組織民航計量檢定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
(七)組織民航計量科技成果的申報;
(八)組織參加國際計量組織的相關會議和活動;
(九)管理民航引進技術和設備的計量單位系統的審查,重大計量設備和計量技術的引進;
(十)民航總局授權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五條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計量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區域的計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和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二)協調本地區企事業單位的計量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
(三)受民航總局計量行政部門的委托,進行本地區的計量審定;
(四)組織全區計量科技成果獎的評審,管理全區計量技術交流和計量人員培訓;
(五)管理地方企業校準標準、校準方法備案;
(六)承擔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計量管理任務。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置計量管理機構。該機構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其他具有類似職能的機構合並。企業事業單位計量管理機構的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和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二)負責制定本單位計量工作的規劃、計劃和管理制度;
(三)建立統壹的各種計量標準單位,保證量值傳遞準確可靠;
(四)統壹管理計量器具和設施,參與進口民航專用計量設備、校準儀器和技術文本的驗收;
(五)組織計量測試工作,負責各種計量(測量)數據的計量認證和監督;
(六)統壹管理本單位計量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七)監督內部計量,處理計量糾紛;
(八)承擔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計量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計量管理任務。
第七條民用航空計量技術機構分為三級:
壹級民用航空計量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壹級計量技術機構)是指經民航總局批準授權的民用航空計量檢測中心或壹級民用航空計量站;
民航二級計量技術機構(以下簡稱二級計量技術機構)是民航總局批準設立的區域計量站、專業計量站或授權的企事業單位計量中心;
三級民航計量技術機構(以下簡稱三級計量技術機構)是企事業單位根據生產需要設置的計量室。
第八條壹級計量技術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和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二)建立民用航空最高專用計量標準,組織民用航空量值傳遞,負責民用航空專用計量器具的檢定、修理和相關測試;
(三)對各級民航計量機構進行技術指導,完善民航系統的計量測試網絡;
(四)研究民航專用計量測試技術,起草民航專用計量器具檢定規程或檢定方法,承擔民航部門技術檢定規程的歸口工作;
(五)負責民航計量技術信息的收集和計量技術信息的交流;
(六)參加國內計量組織和專業技術委員會的技術業務活動;
(七)承擔民航計量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
(八)承擔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計量技術工作。
第九條二級計量技術機構應接受壹級計量技術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計量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二)建立民航地區、專業或授權的專用計量標準,組織本地區量值傳遞,負責專用計量器具的檢定和修理;
(三)向三級計量技術機構提供技術指導;
(四)開展計量測試技術的研究工作,承擔編制計量檢定規程和校準規範的任務;
(五)收集和研究國內外計量技術信息,組織本地區或本專業的技術交流;
(六)承擔本地區、本專業計量技術人員的培訓;
(七)參與進口專用計量器具的選型、訂貨和驗收的技術工作;
(八)承辦上級民航計量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三級計量技術機構應當接受上級計量技術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計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二)建立、保存和正確使用本單位的計量標準器具,保證本單位量值的準確傳遞;
(三)負責本單位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修理和計量仲裁的技術工作;
(四)按規定負責編制本單位的計量器具檢定周期表、檢定系統表和標準溯源圖;
(五)為生產、科研、研究計量測試技術,解決本單位的計量測試問題,制定專用計量器具的校準規範和校準方法;
(六)參與進口計量器具的選型、訂貨和驗收的技術工作;
(七)承擔本單位計量器具綜合管理任務,宣傳普及計量知識;
(八)承擔上級計量機構委托的其他計量技術工作。
第十壹條壹級、二級計量技術機構實行“計量技術委托單位代表”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計量標準和計量檢定
第十二條壹級計量技術機構的最高計量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後使用。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的通用計量標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自願考核;專用計量標準由民航總局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考核。所有計量標準器具必須經過檢定合格後才能使用。
第十四條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和計量檢定規程進行。國家未制定計量檢定規程的,民航總局計量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並依法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未經檢定(校準)的計量器具不準使用。國內不能檢定的進口專用計量器具,應送國外檢定。
第十六條計量檢定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取得計量檢定證書後,方可從事計量檢定工作。
第四章計量保證和監督
第十七條各級計量機構應加強組織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嚴格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級計量技術機構的計量標準器具、計量檢定人員、環境條件和規章制度,經民航總局計量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組織審批並頒發證書後,方可承擔民航行業內的計量檢定、修理、測試和仲裁工作。
第十九條申請航空器維修許可和產品生產許可,新建或者擴建機場時,計量器具的配備必須符合民航總局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條新研制的民用航空工業專用計量器具應符合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頒布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壹條引進新的航空器或者設備時,必須引進國內不能解決的配套測量儀器(包括標準)和測量試驗技術數據。計量部門應參與引進飛機或設備,並負責相應測量儀器和技術資料的驗收。
第二十二條民航總局計量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組織對承擔我國民用航空專用計量器具檢定的外國技術機構進行認可。
第五章計量人員
第二十三條計量師壹般是指從事計量管理、檢定測試、計量器具修理和理化分析、儀器校準以及計量技術委托代表等工作的人員(見第二十五條)。計量人員應具有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已通過相關計量管理和計量技術專業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四條計量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壹)正確使用、維護、保養計量器具,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和其他技術規範,提供準確可靠的計量檢定數據,維護計量檢定數據的公正性;
(三)對違反計量法造成嚴重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查明原因,向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第二十五條經民航總局授權從事計量技術考核、評價和認可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實行“計量技術委托代表”制度,其資格、職責、任用等具體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級計量人員應納入工程技術人員系列,其技術職稱應按國家和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評定。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七條對在計量器具的科研、管理、維護、修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參加本單位和民航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計量人員所取得的成績應作為考核、晉升和晉級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計量人員違反本規定,所在單位應按計量管理制度進行處罰,其中擔任計量技術代表的職工,由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撤銷其代表職務。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基金
第三十條壹級計量技術機構的計量器具(主要計量標準器具)的設置、更新、檢定、修理經費報民航總局審批。
第三十壹條企業購置和更新計量器具,屬於固定資產的,列入技術改造計劃;還有的是各種業務費用列支;計量器具的檢定、修理費用計入生產成本。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計量器具的購置和更新,屬於固定資產的,列入技術改造計劃,其他由行政經費列支;計量器具的檢定、修理費用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計量測試技術和方法的研究、計量檢定規程的制定和修訂所需經費,按照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各級計量技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統壹標準收取計量器具檢定、修理費用。未納入收費標準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裝置,可參照同類計量器具(裝置)的收費標準。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民用航空計量管理條例》解讀
民航計量是國家計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民航管理的重要技術基礎,是保障飛行安全、運輸生產、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不可或缺的手段。為加強民航計量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家計量法》,制定了《中國民航計量管理條例》,現將有關事項解釋如下:
首先,機構問題是壹個敏感問題。根據民航的實際情況和各有關單位的多數意見,企事業單位設置專門的計量管理機構沒有硬性規定,但提出計量工作由壹個機構管理,工作內容。具體機構設置由企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對於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專用計量標準器具的建標考核工作,原則上規定由民航自行組織考核發證。執行中如與當地計量行政部門的工作有不壹致之處,宜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與當地計量行政部門協商或邀請其代表參加。
三是過去民航進口的大量專用計量器具管理很不規範,很多單位在配備和引進專用計量器具時沒有經過計量管理部門,造成專用計量器具的壹些失控。為了加強管理,《規定》第四章特別強調計量人員應參與新型號的引進,並負責配套計量器具和技術數據的驗收。
四、對於今後為民航各單位服務而設立的計量技術機構,必須經過民航局的技術認證、批準和授權,這項工作將另行制定。承擔中國民用航空計量檢定的外國計量機構也必須經民航總局認證。
發布部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日期:1996,11,實施日期:1996,11(中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