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本辦法所稱村民住宅,是指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
本辦法所稱村民住房包括村民個人住房和集體住房。第三條村民應當遵循規劃先行、壹戶壹宅、生態宜居、節約用地、安全環保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村民住房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二)建立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設管理的聯合工作制度和綜合執法機制;
(三)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轄區內村民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村民住房建設進行日常巡查、監督和管理,通過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二)依法辦理村民住房建設審批或審核手續;
(三)受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審核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進行規劃檢查核實;
(四)受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委托,對村民住房安全和質量進行現場指導和檢查;
(五)對村民住宅進行開工檢查和竣工驗收;
(六)受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查處非法使用宅基地的行為;
(七)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村民建房用地的自治管理工作;
(八)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市、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關工作,制定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並指導下級政府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查處農村宅基地違法用地行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工作,或者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查處工作。
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宅基地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發放,以及房地產權屬登記。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建房活動的安全質量監督管理,並對農村建築工匠進行技術指導和管理。
水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制度,將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遵守村規民約,依法依規用地建房,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服務窗口,統壹受理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請,簡化審批流程,實行壹站式審批或審核事項。第九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地區,推進村民集體建房,提高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效率。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規劃、土地、建設管理等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村民依法用土地建房的意識。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規劃、土地和建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義務,並有權對村民違法建房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第二章規劃選址和用地標準第十二條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講求實際的原則,依法編制鄉鎮土地空間規劃和“多規合壹”的村莊總體規劃,並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統籌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鄉鎮用地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要合理控制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各項經濟技術指標,註重加強農房控制,綜合考慮道路、給排水、環衛、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立足現狀,註重保護生態環境和地方文化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