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經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機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管理工作。
農民專業合作社由當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規模較大或者跨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第二章登記事項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事項包括:
(1)姓名;
(二)住所;
(三)成員的出資總額;
(四)經營範圍;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第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應當包含“專業合作社”字樣,並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第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第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會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作為固定價格出資。
成員的出資額和出資總額應以人民幣表示。成員繳納的會費之和為成員繳納的會費總額。第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為成員服務,業務範圍可以包括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儲存,以及技術、信息等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由其章程規定。第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三章設立登記第十壹條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的創立大會會議記錄;
(三)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辦公室主任證件和身份證明;
(五)由全體出資成員簽字蓋章確認的出資清單,載明成員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總額;
(六)成員名單、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登記證號碼、住所及身份證明;
(七)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權使用其住所的住所使用證明;
(八)全體發起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範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第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含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內容的,登記機關應當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相應修改。第十三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第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有五名以上成員,其中農民應當至少占成員總數的80%。
成員總數不足20人的,可能有1個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2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第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是農民,成員證是農業人口戶口簿;農業人口無戶口簿的,社員證明為居民身份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屬於農民的,其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成員證明應當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