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藥使用不合理;
2.濫用農藥;
3.隨意增加農藥的使用;
4.未嚴格執行農藥安全間隔期的規定;
5、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禁用農藥。農藥殘留超標的原因是農藥用量增加;安全期還沒過。農藥的性質、環境因素和農藥使用不當。農藥超標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654.38+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藥殘留超標的解決方法如下:
用(1)淡鹽水浸泡是去除農藥殘留的方法之壹。當果蔬等植物中細胞液的鹽濃度低於浸泡水中的鹽濃度時,細胞就會失水,殘留在植物細胞中的壹些水溶性農藥會在失水過程中流失,從而減少壹些農藥殘留。
(2)用酸或堿溶液浸泡也有助於去除農藥殘留。比如維生素C和檸檬酸溶液會去除土豆中的丙溴磷、林丹、DDT等農藥殘留;碳酸鈉堿性溶液可以去除殘留的有機磷農藥。
(3)用淘米水洗果蔬也是日常生活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之壹。將果蔬在淘米水中浸泡幾分鐘,再用清水洗凈,可以不同程度地降低農藥殘留。
(4)沸水加熱也能去除部分農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三)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門為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八)未按規定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壹)未標示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二)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124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九)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食品生產經營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