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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壹個死刑犯懷孕了,孩子能生下來嗎?

審判時,女囚犯懷孕了,可以生孩子,不判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不是古今中外都適用於孕婦的,我國法律也不例外。因為胎兒是無辜的,他有出生的權利。這個女人雖然犯了十惡不赦的罪,但是既然懷孕了,就是準媽媽。只有救了她的命,胎兒才能出生。執行死刑時,胎兒會隨被執行死刑的母親壹起死去,這對胎兒是不公平的。因為胎兒沒有犯罪,不可能犯死刑。

當審判婦女時,不適用死刑。而不是她犯罪時懷孕,不適用死刑。比如,她毒死了自己的丈夫,然後逃跑了。兩年或20年後,她被捕歸案,在懷孕並生下孩子很久之後。當她被審判時,她應該被判死刑並立即執行。這個時候就不再適用死刑,而是適用。因為她不適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即審判時懷孕、失蹤或通過。

由於女囚犯在審判時已經懷孕,因此不適用死刑。在審判時,負責的醫生必須用先進的技術對被判死刑的婦女進行仔細檢查,以確定她是否懷孕。永遠不要欺騙或欺騙法律。任何人提供關於死囚區的婦女懷孕的虛假證據,並使她逃脫死刑,都涉嫌偽證罪。根據刑法第305條,他受到處罰。

因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就允許她生孩子,給她生孩子的機會。需要將死刑立即執行減為死刑,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兩年期滿後,沒有故意犯罪的,減為無期徒刑。

大家可能都在關心被判死刑的婦女在那裏分娩哺乳的問題。妳在哪裏出生的?我猜應該是在監獄醫院出生的。監獄醫院不具備接生條件的,可以將學生送到當地醫院,但必須做好武裝護送,防止脫逃。在醫院住幾天後,有可能把孩子托付給家人用奶制品餵養。女囚還在獄中服刑,嬰兒在獄中壹年是不可能哺乳的。

法律明確規定,孕婦不適用死刑。

被判處死刑的女性罪犯,發現懷孕的,將依法判處死刑以下的刑罰。

死刑之所以不適用於孕婦,是因為孕婦肚子裏的孩子是無辜的,這也是世界各國司法實踐的慣例,是人性和文明的體現。

法律既然不會判孕婦死刑,就不會剝奪她們的生育權。

雖然法律不會判孕婦死刑,但是她逃不了法律的懲罰。既然犯罪符合死刑條件,說明她罪行嚴重,不能因為懷孕就判她死刑。

在這種情況下,被判死刑並發現懷孕的女犯人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哺乳後最終將被送進監獄服刑。

如果女性死刑犯懷孕並且符合刑法規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壹:首先由獄醫和法醫進行專門的檢查和驗證,確認是否真的懷孕;對於欺騙或謊報懷孕的,應追究當事人(女犯)的責任,加重犯罪;

第二,死刑可以減刑為緩期兩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實行革命人道主義,孩子是無端的,保護孕婦和嬰兒是法律賦予的責任;

三:懷孕、哺乳期間,可以監外執行,由當地派出所、社區(居委會)監督管理;

四:服刑前懷孕的,應當追究公安民警的責任和辦案時失職的責任;

五:服刑期間懷孕的,要查清男性的來源和歸屬,還要追查獄警和監獄長的責任;

只要發現並執行了女死刑犯真的懷孕,就應該停止執行程序,改判。這是法律對新生命的保護。很明顯,這個孩子是可以生的。

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也是普遍規律,因為子宮裏的胎兒是無辜的。

這意味著,無論妳犯了什麽罪,只要在審判過程中或判決後被發現在獄中懷孕,就不適用死刑。所以孩子肯定能生下來,因為母親要服刑,所以生下來的孩子壹般會被其他親戚撫養,或者被福利院撫養。

從法律上講,被判死刑的婦女懷孕了,不能判死刑。死刑犯生下孩子後可能被判無期徒刑,如果在獄中表現良好可以減刑。

清朝和民國,被判死刑的婦女都是懷孕的,不允許判死刑。讓她在監獄服刑,10月份在監獄生孩子。

妳看過電視劇《母性》嗎?公審會上劉英娘已懷孕兩個月。那時候,她已經回到了中華民國。壹個縣令不聽百姓訴求,執意要槍斃劉應娘。結果人民被激怒了,警察的封鎖被打破了。縣令不敢公然射殺劉應娘,將劉應娘單獨關押在獄中。不久劉英娘在獄中生下壹男。最後劉英娘只有在有委屈的情況下才被判無罪!

回到現代,被判死刑的婦女如果懷孕,不會被立即處決。她生下孩子後,視其認罪態度是否良好,可判無期徒刑。如果死囚區的婦女沒有懷孕的跡象,並在同壹天被判處死刑,死刑的執行將永遠不會推遲。

妳當然可以出生,

肯定能生。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死刑不適用於孕婦。這裏的孕婦是指處於試驗階段的孕婦。

在審判階段只要她懷孕了,即使懷孕了,即使流產了,仍然不能適用死刑,只能判無期徒刑。

這是對人權的壹種尊重和保護。孩子是無辜的,即使他媽媽犯了最大的罪,不可饒恕,因為她懷孕了,也不能適用死刑。

我們不能等她生完孩子以後再去嘗試。這種規避措施也是不允許的。只要她懷孕,就不能適用死刑。即使妳等到她生下孩子,妳也不能判她死刑。

懷孕不是指作案時懷孕,而是指審判時懷孕。也就是說,立案偵查後,孕婦到案後才算懷孕。如果他作案時懷孕了,但作案後沒有懷孕,那麽就可以適用死刑。

死刑對未成年人不適用,也就是說他犯罪的時候是未成年人,即使若幹年後作為成年人犯罪,也不適用。

曾經看到美國Marshall Projec(馬歇爾計劃)發表的壹篇文章,裏面寫道壹個17歲的美國女孩因為搶劫殺人將面臨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當時女孩的律師和獄警告訴她,她肯定會死在監獄裏,後來她被判無期徒刑。女孩以為自己會像律師說的那樣死在監獄裏,但是在女子監獄服刑的時候,壹個獄警和她發生了關系,然後她就懷孕了,她生下了女孩,然後女孩就被釋放了。

以上應該是美國真實發生的事件,但已經很久了。好像報道說的是1985。

女性死刑犯在獄中可以懷孕嗎?很多人說不可能。當然,在中國,如果被抓的時候已經懷孕了,是不能判死刑的。當然不可能出現妳懷孕被抓的時候沒發現的情況,因為壹個嫌疑人送看守所之前要做醫學檢查,而壹個女人要查孕酮和b超。所以女性嫌疑人如果懷孕了,壹般會被及時發現。

至於上面提到的17歲女孩的故事,我們國家暫時沒有發現這樣的情況,可能是沒有報道,這個誰也說不清。但在宣判前,女犯人壹般都在看守所,看守所有男、女牢房。女性罪犯如果想懷孕,只能在看守所裏由男性管教。可想而知,壹個特別心虛,可以判死刑的女罪犯,誰敢和她單獨相處,發生關系?所以概率為零。

真的懷孕了,流產?如果女囚真的懷孕了,那麽至少她可以逃過壹死,這對於她來說絕對是壹件值得欣慰的事情,但是讓她懷孕的男人估計很難想到看守所或者監獄。如果她真的懷孕了,不考慮其他因素,這個女人會像孕婦壹樣被照顧,至少不會因為她會被判死刑。

只是這樣的寶寶來到世紀是多麽的可悲,因為他很可能只是媽媽利用的工具。

當然,刑法規定,審判時孕婦不適用死刑。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說,壹個孩子僅僅因為母親的犯罪而不能出生也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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