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女職工特殊時期法律保護的規定如下:女職工有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四個特殊時期。處於這些特殊生理期的女性需要特殊的保護。所以法律做了不同的保護規定:(1)經期女職工禁止從事:①食品冷櫃、冷水等低溫作業。(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的三級以上(含三級)作業。(二)孕期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壹般不得從事夜班工作;工作時間要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3)生產期間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時間的產假。另外,如果她符合晚育的條件,壹般可以在原來90天的基礎上延長30天。(四)哺乳期女職工生育1周歲以下嬰兒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女工的兩個哺乳小時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單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同時,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勞動法》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法律客觀性:
女職工特殊權益保障專項集體合同依據《勞動法》、《工會法》、《教師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第壹條本單位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的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單位必須支持其工作,並將女職工工作納入教育年度考核目標。第二條本單位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工會委員會中至少要有壹名女職工代表,女職工代表必須參與本單位壹些重大決策和制度的討論和制定。教代會中必須有壹定比例的女職工代表。第三條單位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黨委和工會的領導和行政支持下,以發展教育教學為重點,提高女職工隊伍的素質,開展多種形式的豐富多彩的素質教育和遵紀守法活動,組織女職工在發展教育教學中充分發揮半邊天的作用。第四條單位必須安排壹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組織職工進修、出國學習和崗位培訓。五、廣大女職工要積極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熱愛本職工作,鉆研教材,努力創新,遵紀守法,自覺執行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樹立良好形象,維護教育聲譽。第六條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強保健意識,不斷提高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和身心健康水平。第七條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職業特點,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和更年期給予特殊保護。婦女工作委員會的代表看望分娩中的女工,以表示她們的關心。第八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因其生理特點而禁忌從事的工作。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第九條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休1至2天。第十,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可為女職工設置衛生室等防護設施,定期向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補貼。第十壹條女職工孕期保護(壹)不得安排從事產生和使用危害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登高、彎腰、提舉、蹲等經常導致流產、早產、致畸的勞動;不要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長工作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合適的工作。(二)懷孕女職工在產前檢查期間的工作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並扣減相應的勞動定額。(3)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每天工作時間給予1小時的休息,並扣減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提前休產假。第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保護(壹)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的,增加十五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2)單位積極宣傳貫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鼓勵女職工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符合《條例》規定晚育的女職工,給予產假90天。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每月加發5元獎勵費,直至孩子滿十四周歲。(3)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療機構意見給予產假15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的,給予42天產假。(四)產假期滿後繼續工作的,給予0至2周時間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病情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三條女職工母乳餵養保護(壹)有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工作時間給予兩次母乳餵養(含人工餵養),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增加65,438+0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兩個哺乳時間可以合並計算,哺乳時間和在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工作時間,要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哺乳嬰兒達到1周歲後,如果是夏季,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1的哺乳期至3個月;經醫療機構診斷為體弱兒的,母乳餵養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二)女職工在哺乳期,單位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休半年哺乳假。他的工資照常支付。第十四條單位應當積極參加,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並按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未參加生育保險單位的女職工懷孕,在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分娩。她們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單位報銷,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待遇不變。第十五條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證明不能勝任當前工作的,所在單位應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臨時安排其他適合的工作。第十六條單位應切實做好女職工的健康保健工作。對女職工(包括離婚女職工),至少每兩年普查壹次婦科病,有條件的每年普查壹次。工作時間內的檢查算作工作時間。第十七條三八“三八”婦女節,可以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給女職工放假半天。第十八條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職工送子女上學的時間。第十九條單位集體合同監督檢查組應當有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參加,每半年對本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同時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第二十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勞動爭議規定的程序處理。第二十壹條本合同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報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批準備案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依法履行。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公司名稱(蓋章)工會名稱(蓋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工會法定代表人(簽字):MM DD YY DD 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