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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強制執行的法律條款

強制執行的主要規定在《行政強制法》中,規定了強制執行的種類和方式:1。強制執行的類型分為間接強制執行和直接強制執行,如替代履行和執行罰金;2.執行方式可分為行政機關自行直接執行和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

1.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的方式:

(壹)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和匯款;

(三)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四)排除障礙,恢復原狀;

(五)為表演而表演;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是法律設定的。

法律沒有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提醒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載明以下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貨幣支付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代表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提醒期間,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執行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書面催告書和行政強制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書面通知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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