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中,股東作為出資人,根據出資額享有所有者分享利潤、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在股東關系中,所有股東地位平等,原則上享有同等權益,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其他規定。
註: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根據不同的標準,公司的股東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壹、隱名股東和記名股東
根據實際出資情況與登記記錄是否壹致,我們將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具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實際認購公司出資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被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也稱為隱名投資者和實際投資者。名義股東是指正常情況下出資與登記身份壹致的股東。本文有時指的是不實際出資,而是接受匿名股東的委托,為匿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托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根據股東的地位,可以分為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是指享有股東權利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性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普通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和普通股東
根據取得股東資格的時間和條件,可以分為創始股東和壹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以組織、設立公司、簽訂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為目的,認繳出資,並對公司的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壹般股東是指通過出資、繼承、接受贈與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資或股權,從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和非控股股東
根據股東的數量和影響力,可以分為控股股東和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分為絕對控股股東和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和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此外,公司的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壹組相對的概念。
股東資格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取得公司股東資格的途徑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資格獲取
壹.原始收購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認購股份取得的股東資格。原始采集可分為兩種情況:
1.成立時的原始收購。即以公司成立為基礎對公司進行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以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體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成立後的原始收購。即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認購股份取得股東資格。
第二,衍生品收購
衍生收購又稱轉讓收購或衍生收購,是通過受讓、贈與、繼承、公司合並等方式取得股東資格,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任人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第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受讓方依據《公司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從無權利人處善意取得股份,從而取得股東資格。因為善意取得可以不依賴轉讓方的意誌直接取得股權,是壹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壹般來說,善意取得股東資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是可以解除的,法律禁止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必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讓與人是合法的權利人,則不必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如果轉讓方明知或過失而取得該股票,則不能取得該股權;
(五)依照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式取得股份,背書取得記名股票,交付無記名股票。
不合格
股東資格喪失是指因法定原因或者法定程序喪失股東資格。從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司法人地位消滅,如解散、破產或合並;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轉讓其股份;
4.股份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公司依法回購股份;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給予、納稅、善意取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