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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生效判決。如何盡快重試?

推翻生效判決太難了!沒有新的證據,基本不可能;先學習相關法律條文:

1.根據民事訴訟法最新規定,哪些案件當事人不服終審判決可以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訴訟行為。與以前的民事訴訟法相比,申請再審的法律情形更加明確和具體。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十五種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壹)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十五)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規定,再審案件啟動再審程序後,停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書應當由院長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再次申請應該向哪個法院申請?原審法院還是上級法院?

新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然,該條也規定,申請再審期間,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因為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這四個人民法院都有可能作出生效判決。因此,根據上述規定,除基層人民法院不能審理再審案件外,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下壹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管轄權。

但這裏也要註意,是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是跨級申請再審。比如案件經過中級法院審理發生法律效力,就不能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只能向高院申請再審。

3.再審案件是否有審查期限,是否可以無限延期?

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再審案件的審查沒有時限,導致部分再審案件久拖不決。

新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這壹規定明確了再審申請審查的期限,有利於保障當事人權利的落實,提高訴訟效率。

4.裁定再審的案件由哪個法院負責再審?

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再審程序啟動後,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5.可以隨時申請再審嗎?有截止日期嗎?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申請;兩年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6.檢察院的抗訴程序是否也可以作為再審程序啟動?

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至第壹百九十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抗訴書》。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再審。

7.再審完成後,可以再次申請再審嗎?

這個問題在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壹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會議紀要的通知》(法釋字[2011]159號)“再審改變原審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認為有法定理由再審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該規定,再審改變原審判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可以再次申請再審;如果沒有改變原審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壹般是無法再次申請再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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