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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信息提供者)在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以法定形式確認的,可以用於識別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修復和管理。

本規定適用於市征信主管部門主動向人民法院、海關等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征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享有的信用信息。第四條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的原則,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將公共信用信息納入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和市場監管體系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協調機制,研究協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指導監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公開、使用、修復和監督管理,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指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制定統壹的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格式、數據接口等技術標準和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管理規範。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七條本市建立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統壹歸集覆蓋本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公共信用信息,並通過信用廣州網統壹向社會公開。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應當依托全市統壹的政府信息共享平臺,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相關信用信息系統相銜接,實現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交換和共享。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八條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由市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編制和更新,在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應當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信息類別、信息主體、指標、披露方式和披露期限。

公共信用信息的信息類別分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開方式包括公示、查詢和政務公開。第九條本市建立全面、穩定、統壹、唯壹的公共信用代碼壹碼制。

自然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以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作為關聯匹配信用信息的唯壹標識;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用信息的唯壹標識。第十條信息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壹)自然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第十壹條信息主體的可信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壹)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給予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信用等級優秀的信息;

(三)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信用承諾遵守情況;

(4)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五)參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的誌願服務等信息;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守信信息。第十二條信息主體的失信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壹)適用壹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二)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強制執行的信息;

(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信息;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依法進入執行程序的;

(五)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評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六)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供虛假信息的;

(七)無正當理由欠繳水、電、氣等公共事業費,數額較大,經催繳超過六個月未繳納的;

(八)違反對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的信用承諾的信息;

(九)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被依法禁止進入行業的信息;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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