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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法律基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如何選擇行政訴訟的管轄

1,壹般地域管轄

在行政訴訟中,根據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為壹般屬地管轄,有時也稱為普遍屬地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原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別地域管轄權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為特殊案件所列舉的特殊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具體情況:

(1)《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其中壹方提起訴訟時,根據我國行政訴訟管轄規定,可以就行政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失和財產損失向同壹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單獨提起訴訟。

(二)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 * *相同的地理管轄區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 * *同壹地域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壹案件有管轄權時,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起訴。* * *同地域管轄是從壹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出來的補充管轄。

如何應對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

在行政訴訟中,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當事人認為並提出人民法院對該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分別作出移送或者駁回的裁定。最高法解釋第1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應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只能是訴訟當事人,通常是被告,第三人有權提出。即使其他訴訟當事人或非訴訟當事人有不同意見,仍不構成法定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2.管轄權異議只能向壹審法院提出,不能向二審法院提出;

3.管轄權異議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通過法律途徑提出。即人民法院受理相應案件後,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和接受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書面或者口頭提出的無效。

最高法院《解釋》第10條第2款規定了管轄權異議的處理,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和最高法院《解釋》第六十三條處理。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對行政訴訟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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