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重方,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研究會副會長。出版了《法律、性與法律》專著,主編、編著了20多部婚姻法教材和參考書,發表了70多篇法律論文。其中,《論中國婦女的離婚權》等論文被翻譯成日文在日本出版。
中文名:李重方
國籍:中國。
民族:漢族
出生地:吉林省農安縣
出生日期:1939年7月23日
死亡日期:2011年4月3日
職業:教師
畢業學校:吉林大學
代表作:婚姻法
頭銜:教授
人物體驗
9月,1959,以優異的成績考入吉林大學法律系。在校學習期間,學習努力,成績優異,工作出色,多次受到部門表揚。1964年9月,李重方同誌畢業留校任教,1965年7月,加入中國* * *生產黨。先後在吉林大學法律系獲得助教、講師、副教授職稱,1991年3月晉升教授。
1984年4月,李重方同誌任吉林大學法律系副主任;1988吉林大學法學院9月成立後,任法學院經濟法系主任;1991 65438+2月任法學院副院長,兼任吉林大學律師事務所主任;1992 65438+2月擔任吉林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在上述崗位期間,李重方同誌忠於職守,努力工作,為吉林大學法律系、法學院和吉林大學研究生教育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65438-0984加入吉林省律師協會,歷任理事、常務理事。同年加入吉林省法學會,歷任理事、常務理事。並參加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歷任理事、副總幹事、副會長;1991年任中國法學會理事。
1993年8月,李重方同誌調入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現國家檢察官學院),任學院法律教研室黨委委員、主任、教授。積極從事民事檢察的教學和研究工作,成績豐富,貢獻突出。
講座課程
曾於1976至1987在吉林大學法律系為本科生講授婚姻法和比較婚姻法課程。
主要貢獻
先後從1987級到1992級招收並指導了8名婚姻法方向的民法專業研究生。他沈著冷靜,謙遜溫和,平易近人;講課生動活潑,理論聯系實際,講解深入淺出,很受歡迎。
李重方同誌在吉林大學工作期間,科研成績突出,發表論文30余篇,主編或編著書籍20余部。
社會評估
李重方同誌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實踐科學發展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立場堅定,始終與黨中央保持壹致。他堅持用* * *的標準來產生黨員嚴格要求自己,對工作兢兢業業,勤勤懇懇。他的風格是民主、謙虛、謹慎;關心同誌,理解;為人正派,樂於助人;遵紀守法,誠實正直。他以頑強的毅力和高昂的熱情投入工作,為我國檢察教育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
李重方同誌是黨的忠誠衛士,是法制教育和檢察教育戰線的優秀幹部。他投身於黨和檢察事業,傾註了大量心血。他的去世使我們失去了壹位好黨員、好同誌、好朋友,我們將永遠懷念他。我們要學習他刻苦鉆研、專業過硬的法律思想,工作中兢兢業業、兢兢業業的精神,對同誌謙虛、熱情、寬容的優秀品格。我們要化悲痛為力量,愛崗敬業,艱苦奮鬥,全心全意投身檢察教育事業,為國家檢察官學院的建設和發展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修改婚姻法
法律不能不斷地改變,也不能改變。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出臺,對現有婚姻法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壹些規範,細化了很多條款,加強了道德引導。但是,筆者想了很久,還是覺得還是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壹、如何表達禁止家庭暴力
立法者不是發明或創造法律,而是表達法律。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其他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家庭暴力涉及侵犯人權,受害者大多是家庭中的弱勢成員,主要是婦女。國際社會非常關註其預防和控制。從65438到0993,聯合國通過了《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目前已有44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由此,修訂草案第壹次以國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確禁止家庭暴力,這也是我國立法史上的壹大壯舉。
但筆者認為,家庭暴力和虐待應當分開禁止,不能混為壹禁。好像是壹回事,有包容關系。其實家暴和虐待雖然有關聯,但不是壹回事。虐待的特征是經常對受害者進行身體、精神或性方面的破壞,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而家暴有罪無罪。比如,壹次打壹個家人,不構成犯罪但違法;如果構成犯罪,不宜界定虐待罪,構成傷害罪和殺人罪。把禁止家暴和虐待家庭成員放在壹起,會讓人誤以為家暴是壹種虐待罪,壹切家暴都要受到懲罰,都要“打死、關死、控制”。其實大部分不是犯罪的家暴主要是承擔民事責任,以調解為主,通過說服教育解決,也可以按照黨紀、政紀、社會治安處罰條例處理。婚姻法和刑法的調整範圍不同,禁止家庭暴力不壹定要以虐待罪論處。
第二,如何制裁“包養情婦”的問題
幾年前的壹部電影《第三者是誰?電視劇,媒體壹片嘩然,社會對“第三者插足”發起討伐。如今,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恐懼。香港叫“小三”,上海叫“金鳥”,公然進入“富家”。如何制止“第三者”,如何懲罰“包養情婦”?修訂草案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可謂包庇“謀殺”。需要提到的是,前段時間,專家們試圖起草壹份確認夫妻間忠誠義務的提案。違反這壹義務就構成了對另壹方配偶權利的侵犯,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對。這真的很少見,很奇怪。早在1804年,《拿破侖法典》第212條就明確規定:“夫妻有互相忠實、互相幫助、互相救助的義務。”有的同誌說,夫妻是否忠實純粹是良心問題,法律管不了那麽多。這是道德控制的問題。有的同誌說我國沒有通奸法,懲罰通奸是違法的,這是殘酷的法律道德主義。在我看來,法律和道德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有些是道德規範,已經上升為法律規範。比如,“誠實信用”既是道德規範,也是民法原則。婚姻法不同於刑法,違法不同於犯罪。通奸不是犯罪,但卻是違法的。刑法不在乎通奸,婚姻法在乎。修訂草案中確認的夫妻應當是忠實的,主要是在性方面。以“包養情婦”為目的,包含立法“殺人”。
問題是“包養二奶”不是法律術語,“殺人”也不能藏而不露。如何揭示“謀殺”?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壹夫壹妻制的行為。”實事求是地說,“包養二奶”不全是重婚,說“違反壹夫壹妻制”也不夠準確。因為那些“婚外情”“婚外情”也是對“壹夫壹妻制”的挑戰。因此,筆者認為將“禁止重婚及其他違反壹夫壹妻制的行為”改為“禁止重婚及其他婚外性行為”更為妥當。禁止婚外性行為可以容忍“包養情婦”、“第三者插足”、通奸和納妾,也可以排除“婚外戀”和“婚外情”,在法理上完全說得通。因為性禁忌和婚姻是互為因果的。有性的禁止,導致結婚;為了維護婚姻的穩定,必須禁止婚外性行為。這幾乎是任何社會、任何國家的通行做法。不同的是,在以男性為中心的私有制社會,性禁忌對丈夫比較寬松,對妻子比較嚴格。隨著社會的進步,禁忌應該平等地適用於夫妻雙方。
第三,如何增強離婚法定理由的可操作性
1980婚姻法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實體條件,將“調解無效”作為準予離婚的程序條件。主張修改這壹離婚法定理由的同誌認為太抽象,難以操作;法律不調整感情,只調整關系;真正的婚姻大多是沒有感情的,但還是維持著,沒有離婚;國外往往把結婚或婚姻關系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中國應該借鑒。
修訂草案堅持認為“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法定理由。第壹,符合馬克思主義的離婚觀。馬克思早就說過,離婚只是對“婚姻已死”這壹事實的確認。人的死亡壹定要在人的內部找到原因,或者停止呼吸,或者停止心跳,或者腦細胞死亡。婚姻死亡也要找到其內在原因,即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第二,它是中國長期立法和司法經驗的科學總結,具有中國特色。中國人習慣稱之為夫妻感情,而不是愛情,更不用說性愛。早在1943年,《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就規定:“夫妻感情意誌完全不合的,任何壹方可以向司法機關請求離婚。”(第14條)雖然1950婚姻法只規定了離婚自由的原則,並沒有明確離婚的法定理由,但在其實施的30年間,司法機關壹直明確是否準予離婚的原則。上世紀60年代,人民法院還總結出“三觀壹參”原則(看婚姻基礎、看婚後感情、看離婚原因、看子女利益、看社會影響)。在此基礎上,1980婚姻法制定了這壹具有中國特色的離婚法定理由。第三,符合當代世界各國離婚立法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的離婚立法也有壹個發展過程。總之就是從列舉到概括,從斷層到斷裂。但破裂又細分為婚姻或婚姻關系破裂和感情破裂。西方國家的關系破裂與我國的感情破裂之間存在* * *和連接點,即都屬於碎片化的離婚立法原則。在這個連接點上,完全可以求同存異。“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離婚是準許的,立法也比較到位,不必完全和國外結婚或夫妻關系破裂的立法模式壹樣。
需要進壹步討論的是,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感情確已破裂”的七種情形,有利於加強這壹法定離婚理由的可操作性,但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即打破了與過錯原則妥協的原則。特別是對於這七種情形下的過錯行為,如暴力、虐待、遺棄、重婚等違反壹夫壹妻制的行為,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行為,主體沒有界定,即不確定是原告還是被告,操作中必然會出現混亂。因此,筆者主張,在上述情況下,需要明確規定被告有此行為或不良嗜好,原告堅持離婚可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此外,“修訂草案”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婚姻視為無效,這與“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政策相悖;離婚過錯賠償僅限於受害人的過錯,不僅對受害人要求過高,也不便於操作。在這裏,我就不贅述了。
詩歌
妳高舉旗幟。
——為吉林大學法學院60華誕。
李重方
妳好,法學院!
今天是妳的生日,
風清,雲淡,天高。
雖然我離妳千裏之外,
或者觀看,
失蹤了。
因為妳是我的母校,
我是妳的根苗。
親愛的母校:
我投入妳的懷抱,
妳太年輕了。
隨著大躍進的步伐,
有軍人的風範。
“轉學生”來學校學習,
老紅軍來學校教書。
講授黨的方針政策,
自然就像黨校壹樣。
“三年經濟困難”,妳不彎,
“十年浩劫”,妳排除幹擾,
與北京大學法學院壹起,
成為兩個沒有解散的法學院。
在激情燃燒的歲月裏,
妳高舉毛澤東思想的旗幟。
親愛的母校:
1978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
吹響了解放思想、轉移重心的號角。
到處載歌載舞,
法律的春天已經到來。
妳堅持法律趨同,參考和比較,
帶頭“走出去,請進來”,
教學和科研與齊飛不相上下,
成績在兄弟院校中名列前茅。
經濟的發展,學習法律的熱潮,
推動學生人數年年創新高。
現在,
妳有成千上萬的弟子,
政法英雄不乏,法律驕橫。
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
妳高舉鄧小平理論的旗幟。
親愛的母校:
我忘不了妳給我的知識、力量和榮耀。
做壹個“幸運的人”,
我感到榮幸和自豪。
無論我去哪裏,
不管過去了多少時間,
妳總是纏著我,
我總能看到妳高舉旗幟。
6月4日吉林大學法學院畢業生。
李重方賦
2008年元旦在北京
我的心依然愛著我的家鄉。
——為吉林大學法學院60華誕。
政法搖籃黨成立60周年。
激情燃燒靠“毛”,改革開放靠“鄧選”。
“兩個務必”入腦,憂患意識上主席臺。
只有反腐才能公正,才是真正的“天清氣正”。
雖然法理上深感不解,但法律條文簡單解釋。
書刊如山,專業實習生有才。
辛勤耕耘終有回報,桃李芬芳於天地之間。
身處大都市的繁華街道,我的心依然愛著我的家鄉。
6月4日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學院。
傅。
2008年元旦在北京。
獲獎記錄
由他主編的全國高校教材《婚姻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月出版,1982)獲司法部優秀教材獎1987;主編教材《婚姻法》(吉林大學出版社9月出版,1984)獲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作品獎。專著《性與法》(北方婦女兒童出版社1989年2月出版)1991年獲吉林省社會科學著作三等獎;2008年,該書被修改更名為《性別法的源流》,並獲得首屆中國法學會優秀成果獎三等獎。榮獲最高人民檢察院獎、全國檢察系統優秀教師等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