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業廢棄物,是指在種植業和養殖業中產生的廢棄物的總稱,包括農藥包裝廢棄物、肥料包裝廢棄物、廢棄農膜、病死畜禽、畜禽糞便、農作物稭稈、菜尾菜等。
本辦法所稱農用薄膜,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地面覆蓋薄膜和棚膜。第三條農業廢棄物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屬地管理。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市農業廢棄物的回收、處置和利用工作。
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廢棄物回收、處置和利用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業廢棄物回收、處置和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使用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農業廢棄物,防止環境汙染。
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業廢棄物的回收、處置、利用和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廢棄物的回收、處置和利用納入農業發展和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並按照權限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采用先進適用技術,減少和控制農業廢棄物的產生。第六條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布局農藥包裝廢棄物、化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膜回收網點,建立網格化回收體系。
各區(市)可委托回收服務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化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膜的集中貯存和運輸。第七條農藥生產經營者應當回收其生產、銷售的農藥包裝材料,並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
農藥生產者和經營者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等方式,明確各自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權利和責任。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回收網點應當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臺賬,記錄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數量、日期、去向等信息。第八條農藥使用者應當將其使用的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給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或者回收網點,不得隨意丟棄。第九條難以確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責任主體的,由政府委托的回收服務機構負責回收,交由專業處置機構集中處置,回收處置費用由當地(市)人民政府支付。第十條肥料和農用薄膜的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肥料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用薄膜,不得隨意丟棄、掩埋或者焚燒。
對具有再利用價值的化肥包裝廢棄物、廢棄農膜等進行收集回收後,鼓勵運輸至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用戶負責收集整理無再利用價值的化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膜,並運送至回收網點或生活垃圾回收點。第十壹條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使用臺帳,如實記錄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用薄膜的名稱、用量、生產者和銷售者。臺賬應保存2年以上。
廢舊農膜回收網點和回收企業應當建立回收臺賬,如實記錄廢舊農膜的重量、體積、返還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回收時間等內容。回收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廢舊農膜回收網點和回收企業應當依法做好回收廠及周邊環境的環保工作,避免二次汙染。第十二條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和收集系統,明確運營單位和相關責任,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三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工作臺賬,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向所在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無害化處理情況。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汙染防治需要,按規定建設糞便貯存、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糞便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不得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