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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興交通事故致10傷殘賠償。

補償項目:

1.醫療費用:醫療機構出具的所有正式收據(住院病歷、門診病歷、住院藥品明細)的總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

2.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實際減少收入(工資表、減少收入證明)。

=損失時間收入*損失時間

無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近三年平均年收入÷12÷21.75×誤工期限。

被害人不能證明自己上壹年度在上訴法院獲得了同行業或類似行業職工的平均年薪

山東省去年農民人均純收入

城鎮失業人員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

山東省上年度同行業或類似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的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3.護理費: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實際減少收入(工資表,減少收入證明)。

近三年無固定收入的護士平均年收入÷12÷21.75×誤工費(醫院證明)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綜合確定護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

4.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之和(被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而發生的實際費用,憑證應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頻次壹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

5.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6、8、15元/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

8.傷殘賠償受害人為城鎮居民:60周歲以下,17811×傷殘賠償系數×20年。

60-75歲17811×傷殘補償系數× 20-(實際年齡-60)

75周歲以上,17811×傷殘補償系數× 5年。

受害人是農村居民:60歲以下6119×傷殘補償系數× 20年。

60-75周歲6119×傷殘補償系數× 20-(實際年齡-60)

75歲以上6119×傷殘補償系數× 5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

10,被撫養人生活費受害人為1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12013×(18-實際年齡)×傷殘補償系數÷被撫養人人數。

18-60歲贍養人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12013× 20×傷殘補償系數。

60-75歲12013×20-(實際年齡-60)×傷殘補償系數÷贍養人數

75歲以上12013×5年×傷殘補償系數÷贍養人數

受害人為18周歲以下農村居民,4417×(18-實際年齡)×傷殘補償系數÷贍養人數。

18-60歲贍養人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4417× 20×傷殘補償系數。

60-75歲4417×20-(實際年齡-60)×傷殘補償系數÷贍養人數

75歲以上,4417×傷殘補償系數×5年撫養人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

11.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被告所在地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12.財產損失以估計損失金額和相應的有效票據為基礎。

13、其他相關費用鑒定費、評估費、住宿費、拖車費等。

14.以上費用相加後,按責任人比例計算最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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