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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出臺,將於2022年起施行。

易車新聞?7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公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了“退/換車”的最新規定:

自三包有效期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可以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自三包有效期之日起60日內或3000公裏內(以先到者為準),因質量問題導致轉向系統故障、制動系統故障、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動力電池起火的,可免費更換或退貨。

在三包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消費者憑購車發票和三包憑證選擇更換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壹)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進行過2次修理,但故障未消除或者發生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因質量問題已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汙染控制裝置以及車身同壹主要部件因質量問題已更換2次,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質量問題累計修復時間超過30天,或者同壹質量問題累計修復超過4次的。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的更換次數不與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重復計算。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原文如下:

第壹章總是?規則

第壹條為了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國產汽車產品三包。

第三條三包責任依法由銷售者承擔。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進口國產汽車產品並在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生產者。

第四條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或者減輕本規定規定的質量義務和三包責任。

鼓勵經營者作出比這些規定更嚴格、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三包”承諾。壹旦作出承諾,就應當依法履行。

第五條家用汽車產品的消費者和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國國產汽車產品三包工作,建立國產汽車產品三包工作信息公開制度,委托相關技術機構承擔具體技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用汽車產品三包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者的義務

第七條生產者生產的國產汽車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約定的質量要求。未經檢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八條生產企業應當提供家用汽車產品的中國產品合格證或者相關證明、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手冊等隨車文件。如果工具、附件和其他物品隨車提供,還應附上隨車物品清單。

第九條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產品品牌、型號、車型、車輛識別號(VIN)和生產日期;

(二)生產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和客戶服務電話;

(3)銷售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購車發票開具日期和車輛交付日期;

(四)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約定的修理者(以下簡稱修理者)網絡信息的查詢方法;

(五)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條款、保修期限、三包有效期和使用補償系數;

(六)主要零件和特殊零件的範圍、易磨損零件的範圍及其質量保證期;

(七)家用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在保修期和三包期內的動力電池容量衰減限值;

(八)按照規定需要明確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生產者應當將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銷售和維修網點信息、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手冊、退車信息等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生產者已經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中備案的信息除外。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生產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備案。

第十壹條生產者應當積極配合銷售者、修理者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絕銷售者、修理者依照本規定給予的協助和追償。

第十二條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隨車文件。

第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並履行下列規定:

(壹)配合消費者* * *檢查外觀、內飾等可以當場查驗的質量狀況;

(二)向消費者交付車輛憑證和購車發票;

(三)按照隨車物品清單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通過與隨車文件的比對,告知消費者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條款、保修期限、三包有效期、使用補償系數和修理者網絡信息的查詢方式;

(五)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註意事項,並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和保養國產汽車產品。

第十四條消費者遺失三包憑證的,可以向銷售者申請補發。賣方應及時免費補發。

第十五條國產汽車產品在保修期內因質量問題不能安全行駛的,修理者應當提供免費修理咨詢服務;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進行現場服務,並承擔必要的車輛拖運費用。

第十六條在保修期內,修理者用於修理的配件應當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配件,其質量不得低於原車配置的配件。

第十七條修理者應當建立維修記錄歸檔制度。維修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年。

修理記錄應當包括交付時間、裏程、顧客對質量問題的陳述、檢驗結果、修理項目、更換零件的名稱和數量、材料費用、工時和工時、車輛拖車費、備用車或運輸費用的賠償、交付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的簽名或蓋章等信息,並向消費者提供復印件。

消費者因修理記錄遺失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閱或者復制修理記錄的,修理者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章三包責任

第十八條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期限不得少於2年或5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質保期不得少於3年或6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

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購車發票開具日期與家用汽車產品交付日期不壹致的,從交付日期起算。

第十九條家用汽車產品在保修期內或者易損件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免收工時費和材料費)。

修理者能夠通過查詢相關信息系統核實購買信息的,免除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的義務。

第二十條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3000公裏(以先到者為準)內,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等主要零部件質量存在缺陷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憑三包憑證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修理者應該免費更換它們。

第二十壹條家用汽車產品在保修期內因質量問題單次修理時間超過5日(含待修零件等待時間)的,修理者應當從第6日起為消費者提供備用汽車,或者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補償。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賠償。

第二十二條自三包有效期之日起7日內,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和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國產汽車產品或者退貨。賣方應免費更換或退貨。

第二十三條自三包有效期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3000公裏內(以先到者為準),因質量問題導致轉向系統故障、制動系統故障、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者動力電池起火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和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賣方應免費更換或退貨。

第二十四條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消費者憑購車發票和三包憑證選擇更換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更換或者退貨:

(壹)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進行過2次修理,但故障未消除或者發生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因質量問題已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汙染控制裝置以及車身同壹主要部件因質量問題已更換2次,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質量問題累計修復時間超過30天,或者同壹質量問題累計修復超過4次的。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的更換次數不與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重復計算。

需要根據車輛識別號(VIN)定制的防盜系統、車輛線束、動力電池等特殊部件的運輸時間,以及外出救援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修理時間。

第二十五條家用汽車產品符合本規定規定的置換條件。銷售者沒有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的,應當為消費者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憑購車發票和三包憑證選擇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

第二十六條銷售者為消費者更換、退貨家用汽車產品的,應當賠償消費者下列損失:

(1)車輛登記費;

(2)賣方扣除相應折舊後收取的安裝裝修費;

(三)銷售者向消費者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

相關稅費和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消費者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更換或者退貨家用汽車產品的,應當向銷售者支付家用汽車產品使用費。補償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賠償=車價(元)×裏程(公裏)/1000(公裏)× n。

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上明示。補償系數n不應高於0.5%。

第二十八條銷售者在三包有效期內收到消費者要求更換或者退貨家用汽車產品的,應當自收到相關要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消費者答復。不符合換貨或者退貨條件的,應當在答復中說明理由。

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更換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為消費者完成更換或者退貨,並出具更換或者退貨憑證;家用汽車產品更換不能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但因消費者原因造成的延誤除外。

第二十九條按照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限自更換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家用汽車產品在保修期內發生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隨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轉移而改變。

第三十壹條經營者合並、分立、變更、破產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在保修期內,國產汽車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營者可以免除下列質量問題的三包責任:

(壹)消費者在購買時已被書面告知國產汽車產品存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缺陷;

(二)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或者三包憑證的要求使用、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產品造成的損害;

(三)消費者改裝、調整、拆卸家用汽車產品造成的損害,盡管用戶說明書明確禁止;

(4)因質量問題消費者處置不當造成的損害;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

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維修、保養家用汽車產品的企業,並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三包責任。

第三十三條銷售者銷售按照本規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產品,應當檢驗合格,並書面告知屬於“三包更換、退貨”的,以及更換、退貨的理由。

“退車三包”的三包責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執行。

第四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三包責任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投訴;

(四)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鼓勵相關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第三方爭議解決機制,免費為消費者提供公平、專業、便捷、高效的汽車三包責任爭議解決服務。

第三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三包責任爭議投訴,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和舉報的規定執行。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爭議處理技術顧問庫,為三包爭議處理提供技術支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履行義務,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承擔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三包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信息記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附後?規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消費者為滿足日常消費需求而購買並使用的乘用車和皮卡。

乘用車是指除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專用乘用車以外的乘用車。

質量問題是指國產汽車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或者明示質量狀況,或者有其他影響正常使用的情形。

安全性能嚴重失效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質量問題,導致使用不安全,包括安全裝置未能發揮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單次修理時間是指從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時起至修理完成時止的時間。按小時計算,每24小時是1天;剩余時間不足24小時的,按1天計算。

累計維修時間是指單次維修時間的累計總和。

第四十壹條家用汽車產品的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和易磨損零部件的範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確定。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65438年6月+65438年10月+2022年10月起施行。2012 12 2月29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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