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占有人的自助權包括哪些權利?
占有者的自助權利包括:
(1)自衛權。占領者可以針對強占或妨礙其占有的行為進行自衛,例如入侵占領者的住宅,如將入侵者驅逐出住宅。自衛權的行使側重於占有的事實狀態,因此只有直接占有人才能行使,間接占有人沒有這種權利。
(2)同權自力,即占有人有權取回已被他人占有的占有物。比如,當占有人的動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占有人可以當場或者通過追查的方式取回。
第二,自救壹定要合法合理嗎?
自救必須合法合理。
壹般來說,私力救濟具有以下特征:
1.自治與糾紛解決的自治。私力救濟不屬於國家為公眾提供的公共資源,也不依賴於國家權力,因此其存在和運行完全取決於當事人或社會的需要和自主選擇。由於公共司法資源和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無法滿足所有的救濟需求,私力救濟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也存在著雙方或社區,同壹個主體,規避和違反法律的可能性和風險。在這裏,私力救濟的正當性可以根據法律劃定的界限來確定。
2.糾紛解決的主體是民間的還是非官方的。私力救濟可以由當事人自己實現,即自助或自我“執法”,包括雙方協商和解和“強制”。同時,私力救濟也可能通過第三方的介入來解決糾紛。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第三方往往是沒有任何官方色彩和專業資質的民間機構或個人。其中有些是暫時參與爭端解決的,但也可能是壹個永久性的機構或組織。同時,這些機構可能是非法的,也可能是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有些可能是國家認可的,轉型為社會組織,比如所謂的討債公司。
3.爭端解決基礎的多樣性和靈活性。當代私力救濟不能完全超越法律。但私力救濟之所以受到當事人青睞,在於其在適用規範上的靈活性,在照顧法律規定的同時特別註重民間社會規範的作用。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私力救濟是公民社會規範的主要實施機制。由此,私力救濟壹方面可以使當事人得到預期的解決,但另壹方面也可能成為規避法律的壹種方式。其合法性取決於被規避的法律是否屬於強制性規範,以及其所依據的民間規範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4.爭端解決結果的效力不是強制性的。毫無疑問,私力救濟必須依靠各種強制力,包括輿論、道德、宗教信仰、來自社會的壓力、第三方的權威、公民社會規範的約束力、實力的威脅等。但私力救濟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力,其糾紛解決結果只能由當事人自願履行。壹旦訴諸國家權力和司法程序,必須依據法律規範和程序再次處理,往往無效。但這自然促使逃避法律的當事人自覺接受私力救濟的結果。另壹方面,國家承認合法的私人救濟及其和解協議的效力,也有利於鼓勵和維護社會自治和完整。
5.程序、方法和手段的靈活性和非正式性。這也是私力救濟實現糾紛解決目的的有效方式,也可以歸為非正式糾紛解決機制。由於某些私力救濟可能通過非法手段迫使壹方接受解決方案或妥協,程序的正當性和合理限度就成為判斷私力救濟正當性的基本標準。
3.不當得利的占有人是什麽意思?
不當得利的占有人是指獲得利益的人,是指受益人。占有者有義務返還。
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受益人基於給付行為而收受他人轉移的財物或利益時,因給付目的的缺失而產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支付目的的缺失,可以是壹開始就沒有支付目的,也可以是後來支付目的不存在,或者沒有達到支付目的。這裏的支付目的是支付的原因。給付人贈與財產總有壹定的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裏的目的或理由就成為了收受者收受利益的法律依據。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支付的目的(理由)不存在或者不能實現,那麽接受者的利益就會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從壹開始就缺乏支付目的。是指支付時沒有支付的原因,典型的有非債務清償和作為支付原因的失效、無效或撤銷。無債清償是指以清償為目的,不發生任何法定債務的支付行為。如果甲方對其所欠乙方的已支付債務疏於關註並予以清償,乙方所遭受的第二次付款將構成非債務性付款的不當得利。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解釋,債權人對於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可以合法保留清算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在我國未采取物權變動無因性立法原則的情況下,給付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是否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義務存在分歧。有人主張給付原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財產所有權未轉移,所以有關占有人無利益,失去占有的人可以依據所有權返還請求權追回財產,不當得利請求權不成立。但壹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占有也賦予了相關收受人取得財產利益的法律地位,從而成立不當得利,不當得利請求權與所有權返還請求權競合,受損害人可以選擇行使。
占有人的自助權包括自衛權和自取得權。根據占有人是否有權占有某物,可分為有權利占有和無權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