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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文化建設和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騎樓街、中山路、展澳巷等主城區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涉及文物保護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以經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第四條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保護政策,建立保護機制,完善保護體系。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歷史文化街區的日常巡查工作。第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規劃管理,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結構安全、維護和修繕實施監督管理。

文化、廣播影視、體育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整理歷史文化街區內保護對象的歷史信息,挖掘和評估其歷史價值,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監督檢查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七條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屬於國家所有,由其管理人負責保護;非國有的,其所有者為保護責任人。

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責任人。單位或者個人對被公示的保護責任人有異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調整,決定調整的,應當重新公示。

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責任人名單。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提供經費保障,並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保護資金應當用於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劃、維護修繕、搶救保護、消防安全等。

保護基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制定。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弘揚具有欽州特色的歷史文化,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十條歷史文化街區應當作為壹個整體加以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街巷肌理、空間尺度和歷史風貌,保護相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物質形態和環境要素。第十壹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保護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文物保護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相銜接。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編制機關應當將保護規劃草案予以公示,並通過論證會等方式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利害關系人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公示期不少於三十日。

保護規劃經依法批準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編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修改。

在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時,可以將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外與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傳承相關的古城墻、古井、古碼頭等歷史環境要素壹並納入。第十二條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產生破壞性影響。第十三條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行為外,禁止損壞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立面。第十四條在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或者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壹)新建、擴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得改變歷史文化街區的空間格局和沿街建築的立面和色彩;

(二)改建現有道路應保持或恢復傳統格局和空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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