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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是誰?

行政復議機關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壹般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所以我給大家介紹壹下關於行政復議機關是誰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壹、行政復議機關是誰?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法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並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這個組織的特點是:

第壹,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

第二,行政復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行政復議機關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並對其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例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包括公安、司法和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部門。都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二、行政復議的特點

行政復議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壹)行政復議是處理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這裏的行政爭議是指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人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發生的爭議。行政復議處理行政爭議的核心是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這也是行政復議制度與行政調解制度的重要區別。

(二)行政復議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伴隨著對某些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行政權力行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審查對象主要是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因為這些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人的權益。行政主體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屬於行政復議的審查對象。但當抽象行政行為,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成為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時,可以壹並審查。

(三)行政復議的方式原則上是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所謂書面審查,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從證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方式。書面審查無需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親自質證,可以有效提高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效率。所謂聽證,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召集申請人、被申請人就案件涉及的事實、證據、依據和程序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然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根據國務院《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開庭審理。”

第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不得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附帶行政復議前置條件,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三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後逾期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駁回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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