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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保障市場主體和公眾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民、集中享用的原則向社會公開。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體的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範圍、規模和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方式;

(四)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和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六)采用電子招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站和方式;

(七)依法應當說明的其他內容。第六條依法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中標候選人的排名、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日期)和評標情況;

(二)中標候選人承諾的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相關證件的名稱和號碼;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和能力;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的名稱。第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文件編制,並采用標準化、格式化的方式。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公共招標投標服務平臺”或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發布媒體”)上發布。第九條省電子招標投標服務平臺應當與“中國招標投標服務平臺”連接,並按照規定同步進行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交互。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體應當與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信息共享。

“中國公共招標投標服務平臺”應當采集和公開全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布媒體的名稱、網址、辦公場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時維護和更新,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並歸集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要求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公開。第十條擬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蓋章,並由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項目負責人簽字。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應當按照規定制作電子簽名。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時,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對時限的規定。第十壹條鼓勵依法必須進行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錄入並與發布媒體進行互動驗證發布,或直接通過發布媒體錄入並驗證發布。

按照電子招標相關數據規範的要求,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應當進行交換,發布媒體收到後應當在12小時內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以電子郵件、電子媒體、傳真、紙質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直接錄入的,發布媒體應當自核實確認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發布。核實確認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發布媒體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對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

發布媒體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發布招標公告和公共信息的數據電文至少在10年內不被篡改、遺漏和可追溯。第十二條媒體應當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提供免費的信息發布服務,允許公眾和市場參與者免費、及時查閱前述招標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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