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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訴訟,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工作。第三條石家莊市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法制辦)負責市政府行政應訴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第四條以市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市政府委托的組織是行政訴訟的承辦部門。第五條行政訴訟由行政訴訟承辦部門法制辦公室負責組織。沒有法制機構的,由法制機構或者相應的業務機構負責。第六條市法制辦收到人民法院行政應訴通知書後,應當在2日內確定行政應訴承辦部門,向行政應訴承辦部門發出應訴通知書,並轉發相關材料。涉及兩個以上行政訴訟承辦部門的,由市法制辦提出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的意見,報市政府確定。第七條行政訴訟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訴訟通知書後7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1)寫答辯書。答辯應當圍繞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認定、證據依據和程序進行;主張是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回答是否屬於或者履行法定職責;

(二)根據真實、合法、相關、全面的原則,收集、整理證據,制作提供證據清單;

(3)起草委托代理人,制作委托代理人推薦信。委托代理人不少於2人,其中有熟悉業務、具有法律知識的管理人員。第八條行政訴訟承辦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對其申辯和證據依據進行審查、簽名或者加蓋公章,並報送市法制辦。第九條市法制辦收到行政訴訟承辦部門提交的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後,應當對答辯進行合法性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

市法制辦應當在審查行政訴訟承辦部門提交的答辯狀後,及時擬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督促行政訴訟承辦部門辦理行政訴訟的相關手續。第十條行政訴訟承辦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證據依據、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第十壹條市政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壹般代理。需要變更委托權限的,由行政訴訟部門報經市政府特別授權。第十二條委托代理人應當按時出庭應訴。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出庭的,應當提前告知人民法院並說明理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第十三條委托代理人應當在委托權限內進行訴訟,並及時將訴訟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告知行政應訴承辦部門。第十四條行政訴訟期間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存在敗訴風險,可能產生影響的,行政應訴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並向市法制辦備案。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前,行政應訴承辦部門發現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確有違法的,應當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利害關系人。第十六條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後,行政訴訟承辦部門應當自收到判決、裁定之日起2日內,將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報市法制辦備案。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決定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責令履行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應訴承辦部門應當自收到判決、裁定之日起10日內寫出結案報告,報送市政府,並向市法制辦備案。結案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壹)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2)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裁定;

(三)相應的建議、意見和措施;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七條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責令履行的,行政應訴承辦部門應當就執行措施、效果和影響提出意見和建議,向市政府報告,並向市法制辦備案。第十八條行政應訴部門應當在生效判決、裁定後30日內立案應訴。第十九條行政應訴部門在行政應訴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答復的;

(二)未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庭的;

(三)按照本辦法第十四、十六、十七條規定應當向市政府報告的事項未報告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或者司法建議的;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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