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是過錯原則。因此,在不能確定責任的前提下,任何壹方都可以證明對方有過錯,要求對方按照過錯承擔責任。如果證明雙方都有過錯,就按照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換句話說,如果有證據證明壹方有過錯,那麽也有可能推翻交警已經做出的不能以合法、有效、充分的證據認定事故責任的責任書。但是,如果雙方都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責任如何分配?《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進壹步規定。湖州李廣建律師提醒,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雙方可以承擔公平責任。雖然,從事故的實際情況來看,確實有可能壹方的責任小於另壹方,但由於事故現場沒有留下相應的證據來證明這壹點,無論是交警還是當事人都無法對事故進行舉證並還原事故現場,從而證明壹方有過錯。因此,從法律程序的角度來看,以公平的責任來分配雙方的責任是壹種較為合理的模式。
第三,對於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不能認定事故責任。首先,實踐中往往有壹個誤區,就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或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但很多人通常會忽略另壹種情況,即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因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款“車輛”的定義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而交通事故的發生,只要符合道路、車輛、當事人壹方有過錯並造成損害後果的構成要件,就可以構成交通事故。 基於以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能確定事故責任的,也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首先,如果任何壹方能夠證明對方有過錯,就可以減輕自己的責任。如果能進壹步證明對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可以不承擔責任。至於雙方都不能證明對方有過錯,那麽同樣,也應該按照公平責任分擔賠償責任。
新《道路交通法》實施後,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由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轉變為壹個證據,只要有相關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就可以減輕自己的責任。因此,在交通事故賠償過程中,不僅僅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作為確定最終賠償責任的標準。
那麽,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認定書不服的,是否可以提供救濟?如果可以,怎麽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減輕。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六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高級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查和復核。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鑒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有錯誤或者接到群眾投訴後,應當作出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可見,當事人在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如果它被驗證,
實際上,實踐中很少發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況。所以,當事人的另壹種救濟方式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取證和出示證據,推翻同樣處於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如果交警部門無法對交通事故進行認定,將導致事故處理中的民事賠償更加復雜。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九條本省依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相應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先行賠償;機動車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相應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超過強制第三者保險責任限額的,屬於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壹方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壹方承擔10%至20%的賠償責任。(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壹方承擔30%至50%的賠償責任;(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與行人負同等事故責任的,機動車壹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事故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壹方承擔70%至9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靜止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機動車壹方無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對於不能認定為事故的交通事故,訴訟到法院後,雙方會進壹步舉證事故責任。不能證明對方有過錯的,負事故全部責任;能夠證明對方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即應當承擔80%左右的賠償責任;壹方能夠證明另壹方違反交通法規並已采取必要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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