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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知不是罪。”這話什麽時候說過沒有?這就去。

“無知不是罪。”這話什麽時候說過沒有?這就去。這種說法很正確。

因為當事人不知道

妳不能說當事人知道自己犯了罪。

既然當事人不知道罪行。

當事人自然是自證清白。

正相反

如果當事人知道自己犯了罪

不能說當事人不知情。

因此

說“不知者無罪”是合理合法的

以法律為基礎

法官不會給無知者定罪。

法官必須讓委托人知道

為了被合法定罪

例如,如果某人不知道賄賂是非法的

賄賂的行為

對這個人來說,

認為是無辜的

就連這個人也被帶上法庭。

那人懇求道:“我犯了什麽罪?法官說:“妳違反了賄賂條例。

我不知道賄賂是犯罪。

法官說:“那又怎麽樣?那人說:“不知者無罪。"

妳把我當白癡。

”法官說,“是的!不怪事先不知道

妳不知道嗎?我現在就告訴妳。

妳違反了賄賂條例。

”男人說,“哇,哇,哇。

我必須建造妳想要的壹切?”法官說,“妳現在知道了。

還不知道?”那人說,“告訴我。

我從我的朋友那裏知道的。

”法官說,“既然妳知道

妳只是知道妳的罪行並去犯它。

因此

妳有罪!2010-07-01 18:14:35那人說:“可我不知道行賄是犯罪。

法官說:“當時妳是有罪的。

這和法官無關

法官也不知道妳在行賄。

現在法官知道妳行賄了。

現在妳知道妳犯了罪。

所以現在法官要判妳有罪

" 2010-07-02 21:54:53補充:"壹無所知者無罪"是壹個很重要的概念。

我們可以受到法律保護。

這完全取決於法治精神,而法治精神的基礎是“無知不是犯罪”的概念

如果無知的人可以被定罪

(或被認為有罪)然後

任何人都可能在任何時候被送進監獄。

不說原因。

這是因為法律沒有必要讓當事人“知道”

因此

不存在“明知故犯”的法理

幸運地

我們的法治精神是相當文明的。

法律的基礎是“明知故犯”

因此

法官必須有責任向當事人解釋法律。

讓當事人提前知道原因。

知道自己做了什麽。

法官可以給這個人定罪。

這是在“知者有罪”的總原則下

我們在社會中

得到合理的保護。

2010-07-02 21:55:14補充:普通人對“不知者無罪”是對立的

認為這種說法不合理。

這是有原因的。

他們認為即使壹個不知情的人犯了罪。

仍應被視為有罪

不能認為是無辜的

這真的是他們對“不知者無罪”的誤解

比如,假設我不知道行賄是犯罪。

我當然不會認為自己有罪。

而是因為妳知道賄賂是犯罪。

所以妳認為我是個罪犯。

這是基於我不知道的和妳知道的。

因為妳知道

妳會覺得我有罪

如果

妳也不知道如果妳不知道賄賂是犯罪呢?如果是的話。

我行賄

妳也不會覺得我有罪。

對嗎?因此

“不知者無罪”對我來說不僅僅是壹個道理。

妳也壹樣。

如果妳知道我犯了罪,

妳是知者。

不是無知的人

現在妳知道了

妳當然認為我有罪。

2010-07-02 21:55:27補充:如果法官明知行賄是犯罪,

我不知道

他不能給我定罪。

這是基於我不知道的事實

前提是我不知道

“不知者無罪”保護我的權益。

如果法官能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判定我有罪。

送我去監獄

然後我不知道為什麽進了監獄。

因此

法官知道賄賂是壹種犯罪。

同時,我有義務讓我知道

這樣的

法官會向我解釋賄賂是違法的。

當法官知道並讓我知道時,

法律秩序可以繼續。

判我有罪。

2010-07-02 22:22:13補充:法官的責任是我現在知道了罪行。

我不在乎我是否知道我過去的罪行。

只要我現在知道我的罪行

法官可以判我有罪。

在過去,如果我不知道犯罪,

只能作為求情的理由。

2010-07-03 13:30:55補充:人際交往

比法律實施時更加寬容。

法律精神重視當事人對犯罪的當前認識。

我不在乎我過去是否犯過罪。

因此

不經意間,在法治精神下

仍然有錯

非故意的錯誤只能在“法律不過是人情”的理由下犯

寬容壹點

這樣的

法治精神

它是基於“理性”的

“理由”附後。

人際溝通

往往“情理”大於“情理”

我們對無意失敗的人感興趣。

會變得寬容。

“不知者無罪”是壹個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真理。

用理性掩蓋事物

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看,

錯誤仍然是錯誤。

法律是加在良心上的條款。

也有良心之外的人

為保護某些特權而建立的規範。如果不是違背良心的話。

但是不熟悉法律而違法

我覺得屬於“無知不是罪”。如果公民的知識沒有得到足夠的提高,

“無知者”會存在。

如果法律不斷變化,

甚至違背良心或道德。

還有更多被動的“未知”

那麽法律到底健康不健康?

依靠“公意”

但不能只算“公意”。我什麽都不知道。沒關系。用第三者的眼光看待事物當然不是犯罪。為什麽要為與自己無關的事情而內疚?“不知情”是指正常情況下“允許”或“可以接受”的事情,在非正常情況下發生,而那個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了改變,做出了應該被視為“允許”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說“無知者無罪”。無知就是對結果/規律的無知,知道就是知道發生了什麽。所以,世界上不可能有無知。雖然不可能每個人都知道法律的規定,但理論上我們有責任知道。

參考:明報

世界上許多真理是互不相容的。日本侵華無罪不賠償。

可行嗎?

以後別跟我談法律推理...........

無知不是罪?只能說不知道的人比明知故犯的人罪輕,而不是完全無辜。

另壹個對偶句,中文真有趣。(罪:知者~ 1: 1)目的不是為了改變,而是為了知道,亞當就成了知者。不知道的不做事,不知道的不能犯罪。妳做了壹件事,就成了知者,知者犯罪。壹個真正不知道的人什麽都做不了,知道的才是他。人可以同時享受不知道的時間和知道的時間,因為人不只有1時間。請認清時間的概念。有人指出,有罪的人可以無知。妳要知道,犯罪不是取決於犯人對其他事情的惡劣影響,而是取決於犯人的心態。如果妳不明白這個道理,妳會想為什麽要給犯人免費的午餐。有時候我們看的是影響惡劣的程度,但最終目的是犯人知不知道。知罪者在字義和詞義上有* * *知識,所以我決定認真對待這個。

“現實世界”是不能靠“不知者無罪”來逃避和開脫的。

不怪事先不知道

誰將承擔責任?上帝?2010-07-07 19:55:11補充:更重要的是如何稱之為犯罪。

誰來決定收費?又是上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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