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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病假工資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事業單位病假工資支付規定如下: (壹)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提交病假單,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部門備案。(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提交病假單,由單位領導簽字,報辦公室分管人事的同誌備案。(3)員工病假期間工資為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下同)的,照常支付原工資。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以下標準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1)工作年限在10年及以下的,支付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算,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常發放。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以下標準支付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支付本人基本工資的70%;(2)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放;(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發放;4、職工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的基礎上增加10%-15%,但最多不超過本人原工資。(四)相關具體事項1。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時,由所在單位的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2.病假工資按每月21.5天折算,折算後尾數四舍五入。3.本規定所稱“基本工資”是指實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的崗位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作人員指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崗位)工資之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參照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4.病假期間工作年限的工資待遇仍按現行有關計算工齡的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的當年開始計算。5、職工康復後要求復工的,經指定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實已經康復後方可復工;如果身體恢復後兩個月內能保持正常工作,以後請病假,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兩個月內請病假的,應計算復工前後的病假時間。6、員工在病假期間從事創收活動,即病假期間停發工資。7.病假期間,工作人員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補貼以外的其他補貼(補)和福利待遇。8.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請病假的(下同),試用期工資照常支付,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試用期相應順延。9.如果員工因公受傷或受傷部位在病假期間復發,其病假期間的工資將照常支付。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經醫療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11.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單位人事部門批準,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12.壹年內累計病假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該員工當年的休假待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嚴格規定了女職工享受產假的權利。此外,在上海,對女職工懷孕期間的休假有更詳細具體的規定。主要包括:(1)產前檢查:女職工孕期的產前檢查(包括懷孕12周內的初次檢查)應算作工作時間。(2)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的,每天休息壹小時。如果工作允許,經本人申請和單位批準,我可以在分娩前請兩個半月的假。

法律客觀性: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規定》第壹條工作人員病假不滿兩個月的,發給原工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規定》第二條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壹)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工資的90%支付;(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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