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和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動植物新品種、設計圖、試驗結果、試驗記錄、工藝、流程、配方、樣品和數據以及其他非專利技術和信息。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新標準,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科技成果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和推廣。第三條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科技創新和市場規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以企業為主體,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創新源泉作用,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權益。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和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統籌科技、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知識產權、政府采購和軍民融合等政策,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編制本系統、本行業的科技成果轉化規劃和計劃,確定重點項目,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二章組織實施第五條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優先支持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升級、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農業農村現代化、扶貧開發、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第六條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壹的科技成果信息平臺,依法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和服務標準,依法向社會免費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技術需求發布等公益性服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承擔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交相關科技報告,向科技成果信息平臺提交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鼓勵非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承擔者向科技成果信息平臺提交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第七條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制度。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按照規定向其主管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財政、科技等有關行政部門報送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實施應用科技項目時,應當明確項目承擔者轉化科技成果的義務,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應用作為項目審批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其他類型的科技項目具備科技成果轉化條件的,應當及時明確項目承擔者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義務。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市場導向、企業導向、政策導向的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發揮企業在研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等方面的主導作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項目,可以由企業組織實施。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組織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臺、技術轉移機構或者技術創新聯盟,聯合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推廣、標準研究制定等活動,提高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購買科技成果、技術入股等方式,承擔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其他企業等單位的科技成果,並實施轉化。對承擔科技成果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術合同交易額或者技術入股出資額的壹定比例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