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調查工作要依靠調查對象所在單位(學校、社區)的組織和群眾,采取個別談話、座談、民主測評、查閱檔案、與調查對象面談等方式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到被檢查者工作或學習過的單位進行延伸檢查。檢查時,可要求被檢查對象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提供其日常表現的鑒定或證明。考察期間,可以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發布考察公告。對留學回國人員和海外人員的調查,可邀請外事、教育等部門幫助了解有關情況或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考察工作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根據擬錄用職位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紀守法、自律意識、能力素質、工作態度、學習和工作表現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價,進壹步審核考察對象的報考資格。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當按照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政審規定進行考察。
(四)考察對象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能夠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規定的報考條件,具備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素質和能力,能夠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廉潔自律。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確定為擬聘人員:
1,不具備錄取資格。具體包括: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在公務員錄用和其他人事考試中被發現有違紀違規行為且尚在處理期間的;公務員被辭退不滿5年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在冊工作人員(含試用期人員)、現役軍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應屆畢業生;以及其他不符合職位規定資格條件,依法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
2、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的,應禁止公務員職業行為。具體包括: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罷工;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領導和公眾;貪汙、受賄、行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產;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3、有過違法違規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的,免予刑事處罰;被勞動教養的;被開除黨籍或者團員資格的;接受高等教育期間被學校開除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受到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察看、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後未滿五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未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使招聘機關無法了解真實情況。
4.政治道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差,以及其他不適合擔任公務員的情形。
5.報考省直機關保密等重要崗位的人員,重要檔案材料不全、個人經歷不清、歷史地位不清,就業後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不得確定為人選。
(5)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如實寫出書面檢查報告。
檢查報告應由檢查組的所有成員簽字。檢驗報告所附證明材料應註明來源,並由相關見證人簽名或加蓋公章。考察對象對考察結果有異議時,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復核,並作出復核結論。考察不合格者不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