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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處罰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嚴格執行財經法規,保護國家財產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撥款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財務活動中,必須遵守有關財政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財政法規)的規定。

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以及違反財經法規截留、挪用、擠占、浪費國家資金的行為,除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罰和處理。第三條對違反財經法規的單位,根據事實和情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1)警告;知情的批評。

(2)罰款:罰款數額壹般不超過違反財經法規的數額;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不超過違反財經法規數額的五倍。第四條對違反財經法規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行政領導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情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行政處分:警告;記住;記住大錯誤;降級;降級;辭退;開除和緩刑;開除。

(2)罰款:最高不超過三個月基本工資。第五條違反財經法規的款項,無論大小,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沒收非法所得;

(二)收取應當支付的收入;

(三)追回已被占用或挪用的資金;

(4)沖銷相關賬戶。第六條隱瞞、截留應當上繳國家的稅收、利潤或者其他財政收入,違反財政法規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不滿五萬元,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違反財政法規數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可以並處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列違反財經法規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占全年應交稅金、利潤和其他財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限額,但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違反財經法規數額20%以上的罰款;對責任人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三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第七條。虛報冒領或者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者補助,違反財經法規數額不足年度撥款或者補助數額20%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違反財經法規數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可以並處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列違反財政法規的金額占年度撥款或者補助金額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限額,但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處違反財政法規金額20%以上的罰款;對責任人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三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第八條超越權限擅自減免稅收、動用國庫資金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對責任人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壹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責任人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並可處以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第九條違反規定挪用生產性資金用於非生產性支出,違反財經法規,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不足10萬元,但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對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前款違反財經法規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違反財經法規數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給予記過以下行政處分,可以並處相當於壹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第十條違反規定將全民所有的財產轉移給集體,或者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違反財經法規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但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違反財經法規數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前款違反財經法規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違反財經法規數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壹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第十壹條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支出,浪費國家資產,違反財經法規,數額不足1萬元的,對單位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財經法規數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壹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

前款所稱違反財經法規數額在壹萬元以上,或者不足壹萬元,但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違反財經法規數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兩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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