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公司規模日益擴大,資產迅速膨脹,由此帶來的公司融資、訴訟、並購等法律事務越來越多。現在很多企業往往聘請外部律師解決問題,並不看重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如何改變這種狀況,筆者認為應該重新界定企業法律顧問的角色,明確企業法律顧問和外聘律師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進壹步加強企業法律顧問自身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的培養。
壹,對企業法律顧問的新認識
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責決定了企業法律顧問必須保證企業在法律框架下發展,實現法治。根據2004年國務院國資委發布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受聘於企業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的內部專業人員?可見,企業法律顧問有兩個基本特征:壹是企業內部人員,二是專業人員。作為內部人,企業法律顧問與非內部人的外部律師有明顯區別,而作為專業人士,企業法律顧問與企業律師的執業範圍相同,但執業權利有明顯區別。
(a)公司法律顧問和外部律師
企業法律顧問可以是企業內的專業法律人,也可以是外聘律師。與外聘律師相比,企業法律顧問在服務企業方面顯然有很大優勢,但要處理好企業法律顧問與外聘律師的關系。筆者認為應特別註意其互補性和互動性。
1.互補性。在處理壹般的企業內部事務時,首先要突出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但即使在處理案件訴訟等對專業性有嚴格要求的事務過程中,也要充分重視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比如在證據的收集上,外聘律師只能根據現成的證據來判案,而不能收集應該提交什麽證據,這是企業法律顧問能做好的。
2.互動中國。外部律師和公司法律顧問也應保持互動關系。從經濟成本來看,企業設立內部法律顧問的出發點之壹往往是不請或少請外部律師,但實際上這並不全面。內部法律顧問的作用是將整個企業的業務體系系統化,然後在處理法律糾紛時與外部律師聯手,可以達到非常好的效果。企業法律顧問的優勢在於對企業和企業事務的各個方面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導,而外聘律師可以為企業提供更專業的服務。為了避免對抗,有時候內部律師不得不找外部律師去說服領導,這就表現出了良好的互動。
第二,企業法律顧問應進入企業的日常管理――企業法律顧問角色的重新定位
企業法律顧問不同於外聘律師,筆者在責任定位上認同這壹觀點,即企業法律顧問?不僅僅是律師,但也不完全等同於?律師?還是?法律工作者?職業經理人,應該被視為職業經理人更為合適,屬於職業企業管理專家。企業管理中需要法律指導的地方很多。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責不僅僅是合同審核,在企業戰略制定與實施、人力資源管理、項目規劃等方面都有很大的空間。關鍵是看我們如何定位自己。
(壹)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責不應僅僅是訴訟應訴和合同審查。
由於上面提到的定位問題,我們很多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都局限在壹個比較狹窄的範圍內,大量的工作都在做。合同專家?、?消防員?這個角色。在我看來,企業法律顧問作為管理者和職業經理人的角色,會為企業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創造價值。
在企業的日常管理中,企業法律顧問主要專註於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法律事務,包括對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合同審查、制定章程、規章制度及其他與企業行為有關的規範性文件或法律文件;處理企業商標、專利等相關知識產權事務;處理企業訴訟和非訴訟工作;組織法律知識培訓、咨詢等壹系列活動,不僅是應對訴訟、合同審查的應盡職責,還應積極開展以下工作:
1.企業所有權管理。在企業股權、設立、改制等工作中,企業法律顧問應及時提供咨詢意見和申請文本。
2.企業勞動關系管理。企業法律顧問應指導完成爭議協調,並開展政策研究和提供指導。
3.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企業法律顧問管理企業名稱、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實施品牌規劃,許可商標和專利有償使用,尋求實現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發現。
4.控制企業對外投資。企業法律顧問應進行前期調研和方案策劃,並參與談判和文本制作。
5.企業內部系統管理。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制定企業各項管理制度,並進行執行監督和培訓指導。
第三,企業法律職業制度的重構――企業法律顧問與公司律師相結合。
壹般來說,壹個法治國家往往有壹個成熟的法律職業階層,包括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和法律研究者,而要成為法律職業階層的壹員,就必須通過統壹的法律執業資格考試。目前我國基本實現了這壹階段的突破,即2002年取消律師資格考試,實行法律職業者統壹司法考試。但是對於我國的企業法務人員來說還是有差異的,主要是入職門檻不同。筆者認為,企業法律工作人員是法律職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法律職業隊伍中占有重要比例,應當符合法律職業統壹準入門檻的要求。
企業法律顧問和企業律師最大的區別在於他們的執業權利不同,而這種區別的根源在於入門門檻——資格考試的要求不同。作為同樣從事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士,筆者認為不應該進行區分,建立統壹的公司法律職業制度是客觀現實的必然要求。
目前企業律師試點模式解決了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的執業規劃缺口和執業權利問題,但只是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的壹種制度性結構安排。如何充分發揮企業律師在企業管理中實施規範運作、降低風險的作用,仍然需要更合理的控制模式。筆者認為,如果充分結合兩者的優勢,應該是符合企業需求的法律職業人,這也應該是未來我國統壹企業法律職業制度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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