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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法的小論文

壹、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

從立法的指導思想入手,再分析這部法律,對於每壹個法官、律師、學校老師來說,掌握這部法律可能會更深入。立法的指導思想在立法計劃中有明確規定。這部合同法的制定不同於其他法律。新中國歷史上每壹部法律的制定,基本都是這樣的:壹個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壹個班子。大家壹來就列出提綱,設計章節,起草文章,反復修改。但這部合同法的制定是先設計立法方案,立法方案的設計委托給八位專家來完成。在八位專家中,有兩位法官,壹位是最高法院副院長範蠡,另壹位是北京市高級法院的何新。當時是研究室主任,現在是申請庭庭長。兩位總統都是四十出頭。其他六位同誌中,年齡最大的是江平教授,六十多歲。其次,我當時五十出頭。然後就是三四十歲的,比如人民大學的王黎明教授【最年輕的,大概三十多歲】;吉林大學崔建遠教授;煙臺大學郭明瑞教授;張廣新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學研究》副主編。我們不在開頭設計合同法的章節,先說合同法的發展,也就是退。我們討論壹下本世紀以來合同法的發展趨勢,其精神實質發生了哪些變化,有哪些新的制度。大陸法系國家的德、法、日合同法,英美法系國家的英美合同法,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國際公約中有哪些新的制度、創新和原則?經過討論,應該先擬出制定這部法律的指導思想。* * *五項指導原則。

1.這部法律的制定應該從中國的實際出發。

中國的現實是怎樣的?經過討論和考慮,我們最終決定了四點。第壹點是改革開放;第二點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第三點是建立全國統壹市場;第四點是與國際市場接軌。只有這四點才是中國的現實,其他任何特征都不是中國的現實。

在確認了中國的現實之後,我們應該總結壹下我們在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方面的經驗。這是總結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制定的民法通則、三部合同法、各種合同條例以及壹系列實施條例中的經驗和不足。更重要的是法院的經驗,尤其是最高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涉外合同法的意見,以及最高法院平時的解答和回復。最重要的是最高法院的公告。《公報》自1985出版以來,已經發表了許多判決,其中壹些判決非常典型,並創造了壹些新的規則。這些都要考慮和分析,凡是在中國成功的、切實可行的、合法的,我們都要采用。

然後,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立法經驗、判例和理論。這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在戰後的立法中創造了許多新事物和許多新經驗。壹些重要的民法典,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在戰後都進行了修訂,其法院和法官創制的壹些單獨的立法和規則需要考慮借鑒。自戰爭以來,發達國家的法院也面臨著極其動蕩復雜的社會關系和極其多變的社會環境。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新案、怪案在戰前是不存在的,法律上也沒有相應的規定。這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法官面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案件,創造了壹些新的規則和制度,我們應該盡可能地采納和吸收。

除了國外先進的立法和司法經驗,我們也不能忽視中國臺灣省。臺灣省的法律是我國在1929-1931年制定的。他們的民法典是當時中國的民法典。雖然現在叫臺灣省民法典,但是是我們自己的東西。而臺灣省後來的經濟生活有了很大的發展。在我們經歷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的動蕩不安的時候,臺灣省抓住了這個機會發展經濟。經濟壹發展,很多新問題就產生了,所以它的法院和法官也創造了很多新的規則,我們當然要借鑒。

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先進的合同立法和司法經驗,使我國合同法成為反映現代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統壹法規。這是第壹個指導思想提出的目的。我們的法律不能關起門來讀,不僅是我們的學者、立法者和法官,外國人也不能讀。我們的市場需要國際交流,我們的法律不僅要自己去了解和掌握,還要讓國外的企業、企業家、法官、律師去掌握。我們如何做到這壹點?只有當我們采用同樣的規則時,我們才能做到。我們通常所說的與國際接軌,其前提是與法律規則接軌,而不是與法律規則接軌,更不是與經濟接軌。所以在第壹個指導思想上,我認為盡量采用同樣的體現現代市場經濟客觀規律,與國際慣例和做法相協調的規則是非常重要的。這裏不是說完全符合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而是說協調壹致。也就是說,我們不是照搬國際公約和慣例,因為我們國家對壹些國際公約是有保留的,有些慣例不壹定適合我們。所以我們在談論協調。這是第壹個立法指導思想,很重要。

2.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確保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享有充分的契約自由。合同法無非是兩個獨立、平等、自由的當事人聚在壹起,通過協商決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應該是獨立、自由和平等的。如果他們不平等,壹個人屬於另壹個人,合同的內容不能決定。如果他們不自由,他們就無法控制自己的行動,自己的思想,也就不可能簽訂合同。所以契約自由是現代市場經濟最基本的要求。沒有契約自由,就沒有市場經濟,這壹點很重要。試想,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我們的企業是平等的、獨立的、自由的嗎?不是,我們企業是不同層次的隸屬關系,從中央經濟主管部門,比如壹機部、二機部、三機部、四機部,到七機部、八機部,再到省級經濟管理部門,比如機部,再到地區經濟管理部門,比如機局,還有各縣市工業局、機局,等等。這樣,企業處於自上而下的行政隸屬關系的最底層環節,充滿了第壹級的行政權限。我們稱之為多級行政管理環節,行政層級或行政機關,企業成為這樣壹個行政關系中的最底層。此時,它已不再是壹個企業。80年代初,我們用壹些教科書和著作介紹蘇聯法學。蘇聯經濟法稱企業為經濟機關,這對於這種等級管理制度是有意義的。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不再是獨立的生產者,而是縱向關系中的壹個環節。它的壹切活動,從上到下都是嚴格按照指令性計劃安排的,包括上級的筆記、電話、指示。

計劃經濟條件下消費者是自由的嗎?不會。我們吃的食物,穿的衣服,用的東西,甚至日常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計劃安排的。我們有購糧書票、糧票、布票、糖票、蛋票、肉票等等,我們的消費生活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計劃安排的。

我們廣大農村的農民自由嗎?不完全是。農村生產是以我們所說的三級全隊為基礎的,公社、大隊、生產隊互相隸屬。以三級全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是壹體化的,生產和行政是結合的。這種情況下,農民沒了,那生產單位是誰?生產隊作為生產組織和基層單位,和我們企業壹樣,是按照行政指令性計劃進行生產的。農民上班,就像工廠工人壹樣,按照生產隊的安排去。他們上班的時候聽鈴聲和汽笛聲,每天做什麽都是聽生產組長的指示。

在行政隸屬的條件下,沒有獨立、平等、自由的個體,從工業到農業的經濟生活都是按指令性計劃進行,按指令運行。有沒有合同地位?不是。計劃經濟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是截然相反的經濟形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應該盡力切斷這種從屬關系,培養獨立、自由、平等的生產者和市場參與者。我們擴權擴利,我們的企業制度改革不就是為了最終讓企業脫離行政隸屬關系,成為獨立的個體嗎?成為獨立主體參與市場進行生產和交易?我們農村改革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說到底就是讓農民擺脫以三級所有制隊為基礎的公社體制,成為獨立的生產者,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勞動。這樣我們的改革從壹開始就是市場化的,全面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前提就是要有這些獨立、平等、自由的市場主體。

這些獨立、平等、自由的市場主體如何開展活動?在市場經濟下,沒有嚴格的國家計劃和行政指令來嚴格安排全國和某個行業的生產。其實是不可能的。馬克思主義經濟理論告訴我們,市場經濟不是計劃的,而是取決於市場規律。價格上漲的時候,大家都會生產這個東西,價格下跌的時候,大家都會生產別的東西,市場機制來指揮運作。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能靠猜測這個市場,而是靠簽訂合同來組織自己的生產和交換。只有簽訂合同後,他們才能放心投入生產,生產的產品才能銷售出去。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契約關系是最基本的關系。可以說,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壹切經濟關系都應該表現為契約關系,只有契約關系才是市場經濟特征的反映。

獨立、平等、自由的當事人協商並安排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形式上稱為合同。因此,契約中最基本的原則是自由,契約自由是市場經濟本質特征的最基本表現。改革開放以來,企業和農民的自由不斷增加,但現有三部合同法中的契約自由還不夠,限制較多。比如1981年頒布的經濟合同法中,專門規定了合同管理機構,合同管理機構有各種手段管理合同。壹項特別有益的措施是,合同管理機構可以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嚴格來說,這些制度反映的是計劃經濟,限制當事人的契約自由直接與市場經濟相沖突。1993修改經濟合同法,刪除。

我們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是我們的法律能夠體現契約自由原則。如果做不到這壹點,我們的法律就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因此,第二個指導思想是充分體現當事人的契約自由,只要不違反法律,就要保證當事人享有充分的契約自由,不受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的幹涉。

當然,契約自由並不意味著對當事人沒有任何限制。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契約當事人應受到兩方面的限制:壹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第二,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的契約自由可以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後壹種限制的特殊情況是必須有正當理由。至於正當理由是什麽,當時就討論過了。大家壹致認為,正當理由包括:保護消費者,保護勞動者,維護公眾和國家利益。只有正當理由才能在立法條文中限制合同當事人的自由,這實質上是限制合同自由的濫用。

3.合同法應該是先進的或者前瞻性的。

這部法律制定和實施的時代特點是:制定於20世紀末,通過於1999,主要生效和實施於21世紀。我們的法律應該走在時代的前面。我們要面向21世紀,不能只看到眼前的過渡期。也就是說,新合同法應該能夠適應我國市場經濟建立後法律調整的要求。預計到2025年、2030年,中國轉型期結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建成。那時候我們的市場經濟和發達國家沒什麽區別,我們的合同法還是會起作用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完全不應該修改,也不意味著不需要制定任何新的單行法或某種合同特定規則,而是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制度和基本規則屆時將是有效的,能夠滿足社會生活的要求。這壹點在合同法制定過程中也是有爭議的。有壹種趨勢是,我們應該把重點放在當前過渡時期的壹些特征上。在討論立法計劃時,我們認真討論和研究了這個問題。最後,我們認為我們確實應該面向21世紀,但同時,我們也應該考慮到過渡時期的壹些特殊問題。

過渡時期有哪些特殊問題?因為我們的社會生活中行政幹預還很嚴重,侵害當事人利益的行為很多,轉型期的經濟生活中存在很多混亂,比如三角債、拖欠賬款、建築合同中克扣和紅包的追討,導致建築工程質量低劣,導致橋梁坍塌,人身財產損失嚴重。我們在制定合同法時不能忽視這些嚴重的問題。我們必須充分重視這些問題,並制定相應的對策。

這是第三個指導思想,即面向21世紀,如何兼顧過渡時期的壹些特殊問題。同時也指出我們不能容納那些過渡時期的落後現象。比如紅包和回扣,在轉型期非常普遍,但我們無法通過立法使之合法化。

4.新合同法的價值取向應該是經濟效率和社會公正。

法律的價值取向是法律追求的目標。我國合同法應追求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所謂經濟效率,用我們習慣的話說,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和提高,有利於企業的發展,有利於企業的盈利;所謂社會公正,就是在全社會不同階層、不同人群之間實現壹種大體的平衡,壹種契約關系中當事人的利益應該大體平衡。

法律調節的是整個社會,整個社會應該有壹個基本的利益平衡。有些人,比如消費者、勞動者,他們是分散的、弱小的,他們無法與企業家、大企業、大公司競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談形式正義,那就談契約自由吧。只要妳通過自由協商簽訂的合同有效,我們就保護。這裏的契約自由只是形式上的自由。事實上,消費者和工人如何能經得起大企業的考驗?想象壹下,壹個山區的少男少女進城打工,身無分文,還沒吃過最後壹頓飯。他看到了壹則招聘廣告,他趕緊去申請工作。這個時候他怎麽敢和企業老板討價還價,他怎麽敢爭取自己的權利,什麽衛生條件,安全條件,文明生產工作條件,最低工資條件等等。換句話說,他們的實力其實很弱,無法和企業競爭。這個時候,法律應該發揮什麽作用?法律必須支持這些弱勢的消費者和工人。這時,法律不僅要滿足於形式上的自由和正義,還要追求實質上的正義。所謂實體正義,就是當合同雙方處於不對等狀態時,比如壹方是企業,另壹方是勞動者,法律規則首先要考慮保護勞動者和消費者,不能采取不偏不倚的態度。

我們在整個立法過程中非常重視這壹點,並不是單方面追求經濟效率。如果是片面追求經濟效率,凡是有利於提高生產力,有利於經濟發展,有利於企業賺錢的都是合法的,都是受到保護、鼓勵和支持的,那麽打假也是可以發展生產的。眾所周知,壹些地方的快速發展最初靠的是打假;有些人爆發,後來成為大企業家,也是靠搞假冒偽劣商品或服務。難道我們在法律上也要承認造假和欺騙嗎?不會吧。我們不能失去社會正義。社會正義和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壹個非常重要的目標。沒有社會正義和公平,就不叫法律,而成為純粹的技術規則。

任何國家的法律都牢牢把握著社會正義,何況我們國家。我們現在建設和發展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謂的社會主義在哪裏?體現在我國法律更加註重社會公正,保護勞動者,保護弱者,所以提出在這個指導思想上兼顧經濟效率和社會公正。如果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發生沖突,哪壹個優先?當然,社會公正優先。貫徹這壹指導思想,要求在制定法律規則時,既要註重提高效率、促進生產力發展,又要註重維護公眾利益、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維護市場道德秩序。決不能靠損害國家和公眾、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利益來致富。

5.新合同法應該具有可操作性。

我們的教科書都說法律是行為規則。合同法首先是當事人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規則。但更重要的是,法律是裁判規則,即法官裁判合同案件時的裁判規則。這就要求裁判規則要具有可操作性,每壹個規則和條文都要盡可能有具體的構成要件、法律效力和適用範圍,以便法官在裁判時有所遵循,最終保證不同地區、不同法院對同壹案件進行裁判,得到相同的判決結果,維護裁判的統壹性和公正性。

現有的三部合同法可操作性不強。有些文章看起來不錯,但是真正用來判案的時候,就覺得模棱兩可,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很多文章就像口號。我們現在需要解決這個問題。這壹點很重要,且不說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政幹預的影響,就是完全公正、正直的法官判案。如果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會造成很大的落差,無法保證判決的統壹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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