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預付式消費是什麽?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預付式消費的經營策劃只有壹條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預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經營者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消費者購買卡(券)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構成欺詐,應當退還消費者購買卡(券)的費用,並向消費者支付購買卡(券)費用兩倍的賠償金。經營者承諾支付壹倍以上賠償金的,以其承諾為準。”但這壹僅有的規定過於籠統,實踐中可操作性差。只能起到事後救濟的作用,不具備事前預防的功能。
2010 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支付寶等開放式預付費消費方式進行監管。但這壹規定不包括百貨商場、美容美發、休閑健身類商家發放的個人消費卡。這導致消費者維權困難。
還有壹些地方規範性文件對預付式消費進行規範。例如,2008年6月27日,10,廈門市貿易發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加強零售業購物券(卡)管理的通知》;《上海市美容美發預付費消費卡銷售企業自律公約》和《售卡保證金支付、使用和管理細則》等。這些規定對預付式消費的法律規制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於適用範圍和領域單壹,缺乏強制力,難以發揮作用。
規範預付式消費的對策
對於預付式消費來說,最大的問題不是預付式消費的存廢,而是如何保證消費資金的安全,如何維護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公平性。現有法律過於強調對消費者的事後救濟,只能解決少數有爭議的問題,而不能有效、全面地規範預付式消費活動。
(壹)信用體系的建立
預付式消費是基於消費者對商家的信用,所以商業信用對於開展這項業務的商家來說非常重要。也就是說,只有商業信用高的商家才有資格開展這類業務。在日常消費活動中,由於缺乏規範,只能依靠消費者在消費體驗基礎上的判斷,這是完全不夠的。我們需要政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有資質的信用評估機構為消費者提供判斷依據。對於預付式消費的監管,北京市昌平區工商局采取了經營主體登記備案制度,建立了轄區預付式消費經營主體風險評估機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值得推廣,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
(二)建立第三方監督體系
第三方監管是指經營者在商業銀行設立專門的資金托管賬戶,由第三方負責監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僅用於消費資金的結算和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時的還款。具體來說,消費者從運營商處買卡後,運營商將售卡資金存入托管銀行的指定托管賬戶。第三方機構確認資金到賬後,會發出激活指令,售出的購物卡才能使用。持卡人消費時,信用卡數據實時傳輸到銀行,第二天相應的錢就轉到了商戶的賬戶上。這樣可以防止運營商隨意提取預付款,消費者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隨時退卡拿回自己的資金。
(三)建立存款擔保制度
為了降低消費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日本還設立了存款擔保制度。保證金擔保是指從事預付式消費的企業,由監管部門根據經營的性質、類型、行業、規模確定,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經營者壹次性收取經營者應繳納的最低保證金金額,以後可根據情況追加。收取的保證金應存入監管機構在商業銀行開設的專門賬戶,監管機構可從保證金利息中提取最低管理費。企業破產、關閉或解散時,可用存款及利息先行支付給持卡人,存款不足時,用托管資金支付。因此,我國可以考慮采用信托模式,即將預付消費的銷售收入放入信托財產,將部分資金交給商業銀行,適當限制企業對預收賬款的處罰,避免企業濫用銷售收入。
另壹方面,消費者要樹立維權意識,提高維權能力。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式消費時,應選擇規模大、信譽好、經營狀況好的商家;要與商家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並仔細閱讀合同,特別註意是否有限制性條款和格式條款;盡量避免壹次性花太多錢,提前花太久;註意保留合同、發票等證據,發生糾紛時及時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商家突然倒閉或轉讓時及時向消費者協會或工商部門投訴,采取措施挽回損失;要提高警惕,關註商家近期的經營狀況,如果商家經營狀況出現問題要及時退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