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人的印象中,民國農村似乎存在嚴重的土地兼並,地主和佃戶的關系也相當緊張。
但恐怕事實並非如此。民國時期有多少地主,誰該屬於地主,誰不該屬於地主,農民的普遍貧困是否是土地兼並的結果等等。,都需要重新考慮。
調查顯示,民國時期農村大地主很少。
壹般認為,中國歷史上有壹個“土地兼並——農民起義”的周期性規律:王朝越是走到末路,土地越是集中在壹些地主手裏,農民沒有出路,於是揭竿而起。現代“土地革命”的合法性也是建立在這個周期律的基礎上。但從史料來看,至少從北宋以來,這種周期律是不存在的——從北宋到民國,中國農村土地所有權變動的總趨勢不是越來越集中,而是越來越分散;大地主的數量不是在增加,而是在減少。
到了明清時期,中國農村的大地主基本上消失了。
討論限於“至少北宋以來”有兩個原因。第壹,北宋以前的資料所剩無幾。第二,北宋以前,朝廷經常進行“均田制”改革,即使有所謂的循環率,也會被改革打斷。自北宋開“無田制”、“不兼並剿”之先河,允許私有土地自由買賣,此後歷代王朝普遍效仿。按照“常識”,既然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就應該加大兼並力度。但事實恰恰相反。北宋時,地方政府登記的“壹等戶”不少,面積達400多畝。但在明清的黃書和編書中,很難見到這種規模的地主。以河北省獲鹿縣為例。據縣纂書統計,占地百畝以上的“大地主”占農民總數的比例,康熙四十五年僅為1.65,438+09%,雍正四年為1.54%。考慮到這些“大地主”大多世代沒有分家,他們的人均占地面積和普通農民的差距只會更小。正如臺灣學者趙剛所說:“從事明清農村實證研究的學者都壹致認為,到了明清時期,大地主已經消失,土地分散在自耕農和中小業主手中。”
民國時期,農村土地“越來越分散”的趨勢仍在繼續。南滿鐵路株式會社(簡稱“南滿鐵路”)是日本為侵略中國而設立的特殊企業。其重要業務之壹就是對中國國情進行細致的實證調查。65438年至0935年,《滿鐵》調查了華北地區453個村莊的土地分布情況,記錄了每個村莊最大地主擁有的田地數量。其中,占地1000畝以上的地主只有兩個,2/3村最大的地主占地不到200畝。同壹時期,南方土地分散現象更為嚴重。根據安徽和浙江的土地記錄,最大的所有者占有不到100畝土地。在1939-1940年代,滿鐵還調查了蘇南四縣的11村。結果顯示,這些村莊有173個地主,只有159個佃戶,平均每戶。換句話說,民國時期,中國農村的大地主很少(劉這種特殊的官僚軍閥地主不在本課題討論範圍之內)。壹個10的家庭的“地主”占200畝地和壹個三口之家的“自耕農”占20畝地沒有太大區別。把前者歸為大地主,把後者歸為自耕農,只是政治意義上的文字遊戲。
人口爆炸讓“兼並土地”越來越難,沒有土壤產生大地主。
以上事實會引發兩個問題。第壹個問題是:為什麽政府允許土地自由買賣後,土地兼並不變本加厲,反而放緩了?不是大地主越來越多,而是越來越少?地主的平均占地面積越來越小而不是越來越大?
答案的關鍵在於人口增長。從1072到1950,人口從1億左右激增到5.5億多,人均耕地從5.45畝減少到1.74畝。壹方面,地少人多的情況越來越嚴重和普遍,農民越來越珍惜自己的土地,不到萬不得已不願意輕易出讓土地。據清同治年間編纂的《黃縣誌》記載,山東黃縣“地廣人稀,惜地如金...雖然強大,卻沒有合並的理由”,指的就是這種情況。另壹方面,農民儲蓄剩余財富的速度因人均耕地減少而放緩,而土地價格因人均耕地減少而上漲。這種下跌和上漲的雙重壓力,讓農民擴大耕地的難度越來越大。在晚清,壹個中產家庭買幾十畝地往往需要幾十年或幾代人的時間。人口的增長是“合並”越來越難,地主規模越來越小的主要原因。
此外,假設壹個中產家庭在20年內成功地使耕地數量翻了壹番,它很難遵循這種財富積累模式成為大地主,因為它很快就會面臨壹個學校分離的問題。如果中產階級家庭只有壹個兒子,其平均土地產量將增加壹倍;如果生兩個兒子,人均土地財產不變;如果生三個兒子,平均每戶土地產量會減少。明清以來,中國人口猛增,平均每戶生孩子的數量遠遠超過兩個。所有子女均分財產的傳統,擊碎了很多中產家庭的“大地主夢”。
民國時期農村普遍貧困與“合並”關系不大,也不是單靠土改就能解決的。
第二個問題是:由於清末民國農村土地分配沒有出現越來越嚴重的兼並問題,所以有平均化的趨勢。為什麽民國政界和學界的有識之士都在談論當年農村的衰敗和破產?農村沒有出現嚴重的合並,為什麽普遍下降?難道這些人看到的不是農民的普遍貧困嗎?
把農民的普遍貧困歸結為土地兼並,然後拿“打土豪分田地”當藥方,好像只要“均貧富”農民的普遍貧困就能得救壹樣——財富的平均分配和普遍貧困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可以得救的;此外,普遍的貧困往往會促進財富的平等分配。當人均耕地和人均種田收入下降到很低的水平,農民很難找到其他產業的出路,只能留在土地上,土地分配就不會兩極分化,只會越來越平均。紅色經濟學家薛暮橋深知民國農村的普遍貧困。1932年,他以無錫的櫟社鎮為考察對象,寫了壹部江南農村衰落的指數。他的調查結論是:“能入不敷出,不負債的人少之又少。.....生活在農村的小地主正在衰落,他們受到高利貸的壓迫。今年農民和新華銀行的抵押貸款幾乎都是針對地主的,沒有壹筆貸款投向農業,大部分用於還債、抵押和各種消費事宜。”連“中小地主”也普遍破產,可見當時農村衰敗的狀況;更明顯的是,這種下降與房東的“合並”關系不大。
蘇區反圍剿的紅軍戰士。土地革命未能解決蘇區農民的普遍貧困,在1933左右“擴紅”相當困難。
當時的學者,如胡適、張元濟等,其實已經分析總結出民國農村衰落的三大原因:1,工商業極度不發達,龐大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只能困在土地上;2.受西方經濟的影響,中國貧窮的主副業無力抵抗;3,政局動蕩,剝削太苛刻,搜索太苦,負擔太重。因為第二條,很多學者已經註意到民國時期農村的衰落程度遠遠大於清朝。在這種整體下滑的情況下,“土改”(尤其是暴力土改)作為壹種新的財富分配模式,短期內可以贏得掙紮在貧困線上的農民的支持,但從長期來看,仍然無法解決農村普遍貧困的問題,因為問題不在於分配環節——以蘇聯所在的江西、福建兩省為例,正如黃道炫所說,“占人口壹半左右的農村貧困階層,人均擁有土地不足1塊,從壹畝到兩畝,不能說當年的土地革命對底層農民沒有吸引力;但僅僅是從壹畝改成兩畝,永遠不能說土地革命就足以解決農村普遍的貧困。
而且那時候普通房東和房客的界限往往很模糊。
如果進壹步深入到房東與房客的互動中,就會發現由於各種特殊的契約關系,房東與房客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房東並不能壹直保持剝削房客的優勢,有時甚至房東也想成為房客。看了下面這個“永佃權制度”的例子,就不難理解壹二了。
在“永佃制”下,地主擁有土地所有權,佃戶擁有土地使用權。所謂“永佃制”,顧名思義,就是佃農有權永久租賃和耕種地主的土地。具體來說,傳統的土地產權分為兩部分:地主壹方享有土地的所有權,稱為“古天”;承租人享有土地使用權,稱為“田皮”。“古天”和“田皮”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叫法,比如田底和田面,大苗和小苗。這是壹個從中國農村底層自發產生並成熟的體系。在這種制度下,房東和房客都有權獨立自由地處置他們的財產權。房客可以自由買賣、贈予、典當自己的“田地”,房東也可以自由買賣、贈予、典當自己的“田地”。
國民政府土地委員會調查了各省“永佃權制”的比例,發現江蘇、浙江、安徽、察哈爾、綏遠等省“永佃權制”的比例相當高。具體數據如下:
資料來源:土地委員會:全國土地調查報告大綱,1937。
分不清“田骨”和“田皮”,往往會誤判土地兼並的嚴重程度。
“古天”和“田皮”分割後,地主名義上仍是地主,佃戶名義上是佃戶,但實際上他們平等地分享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土地的實際占有者。這時,“租佃”只是壹種簡單的土地經營方式。
不了解這壹點,往往會誤判土地兼並的嚴重程度。舉壹個典型的例子,顧曾在《日知錄》中記載:“吳中人有地,是佃作者。”於是,這句話被很多“土地兼並論者”解讀為,江蘇吳中90%的土地集中在10%的地主手中,這顯然是非常高的土地兼並率,當地百姓應該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然而,現實情況是,當地90%的租戶是永久租戶。他們名義上是佃戶,但實際上他們擁有使用其租賃土地的永久權利。這些農民可能比地主過得更好。人們的筆記中經常記載,有“古天”的地主破產了,懇求有“田皮”的佃戶把土地還給他自己耕種,但最後都沒能成功。
租客拿“田皮”往往更劃算,很多房東願意賣“田骨”換“田皮”做租客。
壹塊土地被分割成兩個獨立的產權,“古天”和“田陂”。如何計算它們各自的值?晚清以來,雖然官方承認這種自發的產權分割,但從未給出任何官方的價值分割標準。因此,“古天”和“天皮”的價值最終是由其獨立的市場決定的。
壹般來說,在自由市場上,“田皮”比“古天”更受歡迎。原因很簡單:1和“天皮”的交易手續簡單,不像“古天”的交易需要經過很多政府手續(因為政府只承認古天的業主為征稅對象),只要雙方簽訂有效合同即可;2.租客可以將“田皮”再次轉讓給“二房東”,自己成為“二房東”,而“古天”不能;3.“古天”的收入是固定租金,而且往往因為“天皮”頻繁易手,找不到“天皮”的最終主人,導致收不到地租。相反,“天皮”主人的收入是很有保障的。因此,作為“二房東”的土地所有者往往比作為“大地主”的土地所有者獲得更多的地租收入。如道光《寧都直隸州誌》記載,江西寧都壹佃戶租地50畝。“20歲時可以獲得山谷200石,骨租50石,皮租70石,佃戶80石。”在這裏,“大地主”的骨租是固定的,“二房東”的皮租取決於“田皮”的市場價值,後者大於前者,這導致許多地主賣掉“古天”而購買“田皮”,成為“永佃權制度”下的新“佃戶”。這時,房東和房客的界限已經完全模糊了。
民國時期,在“永佃權制度”盛行的地區,村民不願意成為“古天”的主人,這已經成為壹種社會風氣。如1940,嘉定縣薛家埭549畝土地中,有479畝“古天”產權賣給外地人;蘇州郊和太倉縣土改時,發現木瀆鄉“古天”的產權全部賣給商人陳祿順、蔡誌德,白楊鄉“古天”的產權全部賣給虎丘小商人,太倉縣黃荊區、利民鄉“古天”的產權全部賣給太倉、沙溪商人。按照當時的政治標準,這些擁有“土地”的當地村民都是佃農,那些擁有“地骨”的外商是地主。這些村莊90%以上的土地被極少數商業地主“吞並”,村民都生活在地主的熱水剝削中。但這樣的政治定性真的只是壹個荒謬的文字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