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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司法考試數據庫中的債務人財產2021

第壹,試題密集。

1.甲公司因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於2014年3月申請破產,法院予以受理。經查,此前半年,A公司單獨清償了部分債務。關於管理員的取消權,下列哪個陳述是正確的?(2014/ 3 /74.多選)

A.如果A公司清償了欠B銀行的貸款債務,並以自己的財產擔保,管理人可以主張撤銷。

B.如果甲公司清償了所欠丙公司並經法院判決確定的給付債務,管理人可以主張撤銷。

C.甲公司為維持基本生產向丁公司清償水電費債務的,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d .甲公司清償所欠乙公司的勞動報酬債務的,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測試中心的破產撤銷權

困難

回答CD。解析:《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擔保物權單獨償還債權,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非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於債權額?。A項中,A公司以自己的財產為擔保向B銀行清償債務,管理人不能主張撤銷。A項錯誤,未當選。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通過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單獨償還債權人,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但是,除非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B項中,甲公司清償法院判決確定的對丙公司的債務,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B項錯了,就不選。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下列單項支付: (壹)債務人為維持基本生產需要支付水電費的;(二)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或者人身損害賠償的;(三)其他有利於債務人財產的個別和解?。c、D正確,當選。

所以,這個題目選擇CD。

2.法院受理了李傑公司的破產申請。經理A發現李傑公司與漢陽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以下哪個陳述是正確的?(2016/ 3 /73.多選)

A.漢陽公司的壹項債權以不動產抵押,破產受理後可以行使抵押權。

B.如果漢陽公司與李傑公司之間的合同尚未履行,甲方可以終止合同。

C.漢陽公司租給李傑公司的壹套設備損壞,侵權人之前已向李傑公司支付了賠償金,漢陽公司不能主張取回賠償金。

維茹傑公司欠李傑公司壹筆債務。破產受理後,儒傑公司接受了漢陽公司的壹項債權,故儒傑公司無需向李傑公司履行同等數額的債務。

排除考點的權利;罷免權;抵銷權

難度★★

回答BC。解析:《企業破產法》第109條規定?對破產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該特定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同時,該法第49條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相關證據。申報的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由此可見,漢陽公司可以對其債權行使抵押權,但即使是有抵押物的債權也要申報,破產宣告後特定財產優先,因此實現擔保物權的時間應在破產宣告後。錯誤a,未當選。

《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有權決定終止或者繼續履行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成立但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或者自收到對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合同終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如果管理方未能提供擔保,本合同應被視為終止?。因此,對於要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選擇繼續履行或終止合同。b項正確,當選。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由此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賠償金已經交付給債務人但能夠與債務人的財產相區別的,債權人主張追回由此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費、賠償金已經交付債務人,或者賠償金已經交付債務人,無法與債務人財產區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破產申請受理前財產毀損、滅失的,財產滅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2)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後的,因管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履行職責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而產生的債務,作為* * *受益債務清償?。本課題中,漢陽公司租賃給李傑公司的壹套設備損壞,侵權人之前向李傑公司支付了賠償金。賠償金的支付發生在破產之前,債權人不能行使取回權,只能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作為普通債權獲得賠償。C項正確,當選。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破產申請被受理前,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抵銷: (壹)債務人的債務人接受破產申請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本題中,如傑公司破產受理後,接受了漢陽公司的壹項債權,該債權不能抵銷。D項錯誤,未當選。

所以,本題選擇BC。

3.2065438+2004年6月,經法院受理,A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現查明,A公司擁有的壹臺精密儀器,實際上是B公司委托A公司搬運後交付給A公司的。關於B公司的取回權,下列哪個說法是錯誤的?(2014/ 3 /31.單項選擇)

A.取回權的行使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以及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

B.B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取回權的,其取回權消滅。

C.當管理人否定B公司的取回權時,B公司可以通過訴訟主張其權利。

d .當b公司未支付相關運輸、保管費用時,托管人可以拒絕收回票據。

考試中心召回權

困難

答案b .解析:《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和解協議和重整計劃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提交管理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後主張取回有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因遲延行使取回權利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本條規定了行使罷免權的期限。逾期行使的,取回權不消滅,但增加的相關費用由權利人承擔。A項正確,不選。錯誤B,當選。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債權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管理人不服。權利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當管理人不承認乙公司的取回權時,乙公司有權通過訴訟行使權利。C項正確,不選。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定?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向管理人支付相關處理費、保管費、寄售費、委托費、寄售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d項正確,不選。

所以,本題選b。

二、知識點的總結

(壹)管理人的撤銷權

1.可撤銷的欺詐性破產

(1)時限: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

(2)原因限制:

(壹)無償轉移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三)為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

(五)放棄債權。

(3)上述第(4)項?提前還清未到期債務?,應該區別對待:

(1)已提前清償的未清償債務,破產申請受理之日後到期的債務,受理前65,438+0年內清償的債務,均為提前清償,可以撤銷。

(2)已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的到期日在破產申請受理日之前,僅取決於清償時間。受理前6個月發生結算的,不予撤銷;受理前近6個月發生和解,且有破產原因的,可以撤銷,無破產原因的不撤銷。

2.個人清算行為

(1)行使該撤銷權的條件:破產前6個月內結清+破產原因。

(2)例外:除非個別和解有利於債務人的財產。當下列情況存在時,清算有效:

(1)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擔保物權單獨償還債權,當抵押物的價值高於債權數額時,該償還行為有效,當抵押物的價值低於債權數額時,該償還行為應當撤銷。

(2)債務人通過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向債權人單獨支付的款項有效,但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③債務人為維持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的水電費應得到有效清償。

(4)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和人身損害賠償,支付行為有效。

⑤其他。比如外債追討支付的律師費屬於?能讓債務人的財產受益?。

(二)罷免權

取回權是指對管理人接管的財產中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主張權利。

1.取回時間

債權人行使取回權時,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和解協議和重整計劃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後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因遲延行使取回權利而增加的相關費用。

2.法律條款

債權人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的相關生效法律文書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爭議財產,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書有誤為由拒絕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處理費、保管費、寄售費、手續費、寄售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債務人占有鮮活易腐、權屬不清的財產,或者不及時變現將會嚴重貶值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管理人及時變更價款並交存變更價款後,相關權利人行使撤回變更價款的權利。

3.收回不屬於債務人的合法占有的財產。

(1)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承包、寄售、借用、保管、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而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對方當事人可以取回。

(二)債務人處分他人財產。

(壹)原所有人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視為普通破產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後,原所有人的債權作為受益債務。

(2)第三人未善意取得的,返還原所有人,第三人的損失向債務人追償。如果轉讓發生在破產申請被受理之前,第三人的債權將被視為普通破產債權。如果轉讓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後,第三人的債權作為* * *受益債務清償。

(3)處理損壞或失去占有權,獲得保險金等。

(壹)債務人占有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而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補償金已經交付給債務人但可以與債務人財產相區別的。權利人主張追回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保險費、賠償金已經交付債務人,或者賠償金已經交付債務人,與債務人財產無法區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A.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財產滅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B.破產申請受理後,財產毀損、滅失的,因管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履行職責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作為* * *受益債務清償。

4.特別召回權?取回在途貨物的權利

(1)本條款的適用條件

(壹)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產生。

(2)債務人未支付全部價款。

如果債務人已經支付了全部金額,賣方無權要求返還。

債務人沒有收到貨物?貨物正在路上。

如果債務人已經收到貨物,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債務人,賣方要申報自己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清償。

(2)行使出賣人取回權的方式

出賣人未及時行使在途標的物的召回權,在出賣的標的物到達管理人處後向管理人行使在途標的物的召回權的,管理人不予準許。

(壹)通知承運人或者實際所有人停止運輸、退貨或者變更到達地點;

(2)在貨物到達經理處之前,他們已經向經理要求收回貨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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