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五)其他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人員。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第六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的書面辭職請求,並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後,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主任會議提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決定壹名代理主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不能工作或者因故缺席的時候,由主任會議提名,由本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決定代理秘書長。
在主任和秘書長恢復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選出新的主任和秘書長之前,代理主任和秘書長。第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書面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第二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第九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市長、州長、區長的提名,決定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區長的任免。第十條根據省長、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和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壹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接受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書面辭職請求,並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後,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第十二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級人民政府、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壹以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罷免案,可以決定罷免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職領導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第十三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主任會議提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中確定代理人;如果代理人不是副職領導,則應決定先任命他為副職領導,然後決定他的代理職務。第三節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院長、副院長和法官由本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名任免。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有關專門人民法院院長。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有關專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第十五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接受本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書面辭職請求,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後,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第十六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主任會議提名,決定更換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並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