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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義務教育法和婚姻法壹案壹析?謝謝!

第壹,小紅,原本是吉林某鄉鎮中學初壹學生,13歲不得不結束學生生涯。5438年6月+2003年10月的壹天,小紅的媽媽被學校領導叫去,說小紅太調皮,剛上學壹個月就在學校打了兩次架。“校長說孩子影響了學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學校了。我哭著問學校領導,最後學校還是沒有留他。”

分析

關於吉林某鄉鎮中學小紅案,學校壹方面未能依法保障小紅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同時也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批評教育,不得開除”。小紅“太調皮”,“在學校打了兩次架”。按照法律規定,學校首先應該批評教育,有教育學生的義務。他們不應該簡單地把學生趕出學校,更不用說可以隨意驅逐他們。學生屢教不改,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青少年,可以轉入特殊學校繼續接受義務教育,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嚴重不良行為予以糾正。

婚姻法案例!脅迫結婚的婚姻關系有效嗎?

吳某是獨生子。的父母壹心想在女兒成年後“請壹個男人到家裏來”,既能解決吳家勞動力不足的問題,又能“拜個沒完”。2000年6月,女兒22歲。雖然給她介紹了幾個人,但都沒有成功,因為她不想做吳家的女婿。的父母商量把許配給村裏27歲的小夥子孫,但堅決不同意這樁婚事。5438年6月+2000年10月,父母瞞著女兒,以恩情、大吃大喝等方式,設法打通了與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朱的關系。在男女雙方都不在場的情況下,朱登記結婚,並發給結婚證。然後,吳先生和吳太太偷偷積極地給女兒買衣服,修房子,籌備婚禮。吳某知道原因,所以他哭了,在家裏大吵大鬧。她宣稱:“誰拿到結婚證,誰就嫁給他。”我被父母打了,罵了。她跑到婚姻登記處,讓朱拿回結婚證。朱怕事情敗露,便向施壓,說:“妳和孫已經領了結婚證,是夫妻了。結婚證不管誰辦,都有法律效力。”朱堅持不能拿回結婚證,並告訴她:“如果以後關系不好,妳還可以找我離婚。”吳某認為他的婚姻自由之路已經走到了盡頭,所以他不得不用死亡來起訴這種有害的包辦婚姻。她兩次跳入河中,都被救起。

在父母、親友的壹再“勸說”下,與孫的婚禮於65438+年2月如期舉行。盡管吳先生和吳太太強迫他們住在壹個房間裏,每天晚上都和他的衣服睡在壹起,不讓孫靠近他。孫很老實,跟睡壹張床,從來不碰。所以,雖然結婚了,但她從來沒有忽視過妻子的生活。孫認為自己是女婿,這種做擔保人的生活既沒意思又不耽誤的青春,所以才在2001年4月主動和商量,背著吳夫婦去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但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朱某堅持要有村裏出具的離婚證才能辦理。於是兩人求助村委會證明,遭到了村委會主任王的嚴厲訓斥:“妳們結婚快半年了,不吵不鬧,互相親吻,要求離婚,不合理。”所以,他不肯開離婚證。和孫要求離婚,被吳夫婦發現。吳夫婦不僅對雙方進行了嚴厲的批評,還用財產誘惑孫,要求孫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同意與離婚。眼看協議離婚無望,翻山越嶺,跑到縣人民法院起訴,堅持解除與孫的包辦婚姻。法院受理此案後,經查上述情況屬實。在縣法院的建議下,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朱被有關部門批評處理。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宣告與孫的婚姻關系無效。

[問題]

(1)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是否正確?如果正確,請說明原因。

(2)如果不是,請說明原因?

分析

本案中,與孫沒有結婚協議,其婚姻純屬父母脅迫所致。法院判決與孫的婚姻關系無效是正確的。此外,本案結婚的程序存在明顯問題。吳夫婦賄賂朱某在男女雙方都不在場的情況下為其登記並出具結婚證,明顯嚴重違反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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