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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法律文書怎麽寫?

銀行貸款法律法規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商業銀行貸款應遵循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如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二)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三)商業銀行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10%。(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關於金融機構貸款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貨幣政策目標和經濟金融形勢,決定對金融機構貸款的總量和結構,合理分配和靈活調度資金,保持貨幣的基本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內實行“統壹計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和“限額管理、余額監測”的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必須在上級行批準的限額內向金融機構發放貸款。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堅持“合理發放、固定期限、到期回收、循環使用”的原則。根據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情況,審查資金使用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信貸政策的要求,在上級銀行核定的限額內發放貸款,調劑余缺。各金融機構要堅持自我平衡,面向市場,講求資金使用效率。

貸款實施有哪些法律、法規和規章?

在生活中,貸款是壹種很常見的借款方式,貸款的金額也比較大。所以在法律上,對於貸款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貸款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貸款實施的法律法規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信貸資產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是指從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通則所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管理規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

第四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合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貫徹貸款通則的監督機構。

第二章貸款種類

第七條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專項貸款: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資金,自主發放,風險由貸款人承擔,本息由貸款人回收的貸款。

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委托人提供,由貸款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發放、監管和回收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特定貸款是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經國務院批準,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後發放的貸款。

第八條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為1年(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大於1年(不含1年)小於5年(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貸款。

第九條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擔保貸款、抵押貸款、

保證貸款是指由第三方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形式發放的貸款,承諾借款人在貸款不能償還時按照約定承擔壹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

抵押貸款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押發放的貸款。

票據貼現是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形式發放的貸款。

第十條除委托貸款外,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借款人應提供擔保。貸款人應嚴格審查保證人的還款能力、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實現抵質押的可行性。

經貸款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狀況良好,能夠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壹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應能力,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自營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65,438+00年,超過65,438+00年的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自貼現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

第十二條貸款展期:如貸款不能按期歸還,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日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延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擔保貸款、抵押貸款或展期的,保證人、抵押人和出質人還應出具書面同意證明。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壹半;長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獲批準的,貸款自到期日次日起劃入逾期貸款賬戶。

第十三條貸款利率的確定:

貸款人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的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第十四條貸款利息的計算和收取:

貸款人和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計息規定按期收取或支付利息。

當貸款展期期限與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貸款利息。

逾期貸款按規定收取罰息。

第十五條貸款利息:

根據國家政策,為了促進某些行業和地區的經濟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利息進行補貼。

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由承辦銀行獨立審批發放,並按照本通則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貸款的中止、減少、延期和無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減、緩、免息。貸款人應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按職責權限具體辦理停、減、緩、免息。

第四章借款人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權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籍自然人。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產品適銷對路,生產經營盈利,信貸資金未被挪用,嚴守信用:

(壹)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經清償;如果沒有還款,已經制定了貸款人認可的還款計劃。

二、除不需要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自然人和事業單位外,年檢手續由工商部門辦理。

3.已開立基本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對外股權投資累計金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動詞 (verb的縮寫)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長期貸款,新項目所有者權益占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第十八條借款人的權利;

壹是可以自主向主辦行或其他銀行的代理行申請貸款,根據條件獲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3.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4.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有關情況;

五、經貸款人同意,有權將債務轉讓給第三方。

第十九條借款人的義務:

1.應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的除外),並如實向貸款人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貸款人應配合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及相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監督;

3.貸款應用於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

四、應按借款合同及時還清貸款本息;

五、將全部或部分債務轉讓給第三人,須征得貸款人同意;

不及物動詞出現危及貸款人債權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條對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從壹個貸款人同壹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行獲得貸款。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權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不得將貸款用於證券、期貨等方面的投機。

五、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外,不得利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的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活動。

六、不得拿貸款進行借貸以謀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八、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第五章貸款人

第二十壹條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執照》,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的權利:

按照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但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除外。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貸款有關的資料;

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是否貸款、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四、按合同從借款人的帳戶上收取貸款本息;

五、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或停止支付未按合同使用的貸款;

六、在貸款將要遭受或已經遭受損失時,根據合同規定,采取措施使貸款免受損失。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的義務:

1.應公布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並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二、貸款審查的信貸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應公開。

三、貸款人應考慮借款人的貸款申請,並及時答復貸款與否。短期貸款響應時間不超過1個月,中長期貸款響應時間不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情況應當保密,依法查詢的除外。

第24條對貸款人的限制:

1.發放貸款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條規定,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關聯方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發放貸款:

(-)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產品和項目;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未取得批準文件,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保部門許可的;

(六)承包、租賃、合資、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制度變遷過程中。,原貸款債務未清償,原貸款債務落實或提供相應擔保;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向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委托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手續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向委托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第六章貸款程序

第二十五條貸款申請:借款人如需貸款,應直接向主辦行或其他銀行的代理行提出申請。借款人應填寫拒絕貸款申請書,包括貸款金額、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並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批準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貸款的前期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押物清單,以及有權處分抵押物、質押物的人同意擔保的證明,以及擔保人同意擔保意向的相關文件;

動詞 (verb的縮寫)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不及物動詞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信用等級評價:

應根據借款人的領導素質、經濟實力、資本結構、業績、經營效益、發展前景等因素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評級可以由貸款人自主進行,內部掌握,也可以由主管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二十七條貸款調查:

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申請後,應檢查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貸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核實抵押物、質押物和保證人,確定貸款風險。

第二十八條貸款審批:

貸款人應建立貸款單獨審查、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員應對調查人員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和評估,對貸款風險進行再測試,提出意見,並按規定權限報批。

第二十九條簽訂借款合同:

所有貸款應由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借款合同應約定貸款種類、貸款用途、金額、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貸款,保證人應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中載明與貸款人約定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法人公章,並簽署保證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姓名。抵押貸款由抵押人、出質人和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需要登記的,依法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貸款發放:

貸款人應按貸款合同的規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支付違約金。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款項,應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壹條貸後檢查:

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和經營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檢查。

更多“貸款實施的法律法規”在下壹頁。

關於貸款費用的法律規定

我國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貸款手續費,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貸款金額、貸款年限等諸多因素。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利益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群眾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貸雙方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群眾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和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牌價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不良貸款清償順序的法律文件

法律分析:實踐中,大部分銀行都是先拿本金,後拿利息。但也有壹些特殊情況,比如:

(1)借款人現有經營能力只能償還利息,無力償還本金。企業願意償還利息,以保證企業不欠利息。

(2)財政貼息貸款,政府撥付的資金只能用於償還貸款利息,不能在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用於先還本金。

(3)貸款重組,由政府或其他資金部門具體指定償還本金或利息。如果借款人無力還款,銀行不能改變指定的還款順序。

(4)約定分期還款,如個人住房不良貸款。如果借款人累計有多筆未還貸款,在部分還款的情況下,銀行會自動按到期順序扣款,即先扣完到期的本金、利息和罰息,再收下壹期。

(5)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需要處分抵押物進行清償。當事人對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壹是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二是主債權的利息;三是主債權。

(6)借款人在銀行有多筆貸款,且有擔保和信用貸款的,借款人可以選擇歸還擔保貸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物;銀行更願意先收回無擔保貸款,以降低信用風險。如果借款人選擇只還利息不還本金的擔保貸款,實際上並沒有按照先收本金再收利息的原則操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有權依法要求擔保人償還貸款本息或者優先償還抵押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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