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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大概有1000人被征用了,所以都成了無地農民。失地農民有什麽保障?

農民失業保障的現狀

農民失業越來越普遍,但失業農民的保障機制存在諸多問題。

1.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缺陷。

(1)關於征地補償的法律規定不完整。大多數農民因為國家征地而失業。由於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是建立在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土地公有制基礎上的,計劃經濟體制特征明顯。長期以來實行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建立在土地被視為社會公共產品的基礎上的。在土地征收補償中,被征地農民的集體所有權及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性質沒有得到充分認可,補償不是完全的土地資產價格。政府作為征地主體,有實施補償的主動權,補多少、怎麽補,是壹次補償還是逐年補償,都由政府決定。這種借助國家權力對農民土地財產進行不平等補償的國家征收,直接損害了農民的切身利益。長期以來,正是在這個根本問題上,有意無意地模糊了,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曲解為政府所有,國家所有。土地產權的模糊和錯位是農民土地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在建立征地補償和失地農民保障措施時,也被視為政府送給農民的禮物和政府財政的額外負擔。雖然今年生效的修改後的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已經明確了土地的權屬和征地補償的構成,但仍不完整。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這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即使使用土地的目的不是“公共利益”,也必須在政府將其征用為國有後,申請使用原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與憲法的精神是不同的。

(2)征地補償實踐中的權利濫用。由於法律規定的矛盾,在土地征收實踐中不存在濫用土地征收權是必然的。壹些政府、官員和非法房地產開發商從中獲利。政府壟斷土地壹級市場,以低成本從農民手中征地後,在土地交易中獲得可觀收益。在過去的20年中,國家從農民手中征用了約65438+億畝土地,國家利用壟斷壹級市場的制度和土地市場與征地補償的差價,從農民手中奪走了土地資產。壹項調查顯示,如果按成本價(征地價格加上各級地方政府收取的各種費用)100計算,只有5%-10%的農民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25%-30%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60%-70%由政府和各部門獲得,而從成本價到轉讓價格產生的土地資本的巨額增值收益,大多由中間商或地方政府獲得。由於缺乏監督機制,政府和各部門獲得的資金不僅不能保值增值,而且往往成為腐敗和官僚主義的源頭。可見,對農民的補償成本極其有限。壹旦補償款花完,基本生活沒有經濟來源,生活就沒了。農民分享不到土地增值的收益,而且這筆錢沒有用於農村公共產品和基礎設施建設,而是用於城市建設和城市擴張,城鄉差距越來越大。此外,部分農民征地補償款被拖欠、挪用、克扣,加劇了農民的不滿情緒。農民不得不向政府請願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增加了政府的壓力,中央政府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根本沒有得到落實。

(3)征地補償操作性差。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現行征地補償計算方法為“產值倍數法”,即征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16倍。這種計算方法並不科學合理,因為現代都市農業的產值根本不是傳統農業的產值。由於土地區位的差異和國家規劃開發投資的變化,土地價格通常會上漲,但在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時不考慮增值因素。

(4)征地補償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總的來說,東部地區的補償標準高於西部地區。另外,東部地區市場經濟比較發達,再就業的渠道也比較多。但是,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維持長遠生計的壓力相當大,矛盾尤為突出。這種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的征地方式,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是不符合經濟規律的,是違背大多數農民利益的。

2.缺乏就業保障制度

自古以來,農民就用土地來保證就業。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明確規定保護和穩定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比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土地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承包經營權。確需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批準。但當壹家壹戶難以推動農業發展時,地方政府開始推動土地流轉進行規模化經營。有的政府以農業現代化、產業化經營為借口否定土地承包制,有的未經農民同意強行流轉土地使用權,有的未經大多數村民同意將農地長期交給村集體以外的人,有的甚至違反土地承包經營期30年的規定,在農民承包經營期內隨意征用土地,嚴重損害農民的土地就業權。即使農民失去土地,但由於中國農業、農民乃至農村社會的弱勢,農民在土地上就業越來越成為壹種無奈的選擇。如果有其他出路,農民肯定會放棄土地。失業農民轉移到城鎮仍然不容易,再就業也沒有保障。法律法規產生的矛盾往往侵犯了他們的平等就業權,他們作為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最突出的是他們幹的活最重最臟最長,工資有限,不能按時拿到。勞動保護甚至是空白。更何況工傷死亡後,其家屬找不到屍體,因為沒有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很難要求賠償。即使能拿到補償,也和城市工人“同命不同價”。

3.社會保障水平低。

農民的安全感來自家庭和土地。就家庭保障而言,由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家庭規模不斷縮小,削弱了家庭的保障功能。隨著人口老齡化,家庭保障壓力越來越大。城市化的加劇使得大量農村主要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傳統的家庭結構逐漸解體,家庭保障難以落實。因此,土地安全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農民獲得土地是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來源,土地為農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就業機會。農民依靠土地來應對未來的養老和醫療意外,但很明顯土地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這種保障水平都不高,很難應對大的變化。

長期以來,農村實行的是以群眾互助和國家救濟為主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水平明顯低於城市。目前,國家正在建立覆蓋所有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預計到2007年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將發放到戶。截至2007年7月底,在已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已有23165438+5000人和10746000戶得到保障;在尚未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已經幫助了355.3萬人和6543.8+0.46萬戶農村居民,這些人將在下半年逐步成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預計年底農村低保人數將達到3000萬。根據國務院文件要求,農村低保標準是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對困難減輕、收入水平在低保線以上的家庭,要及時退出低保,停止發放低保;對收入發生變化但仍在低保線以下的家庭,要及時發放或減少低保。農村低保標準壹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維持當地農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同時,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考慮物價水平的變化,適時適度進行調整。去年底全國月人均低保33.2元,救助水平較低。壹些困難群眾並沒有真正擺脫生活困境。

從醫療保障方面,農民可以通過救助、互助、自付等方式解決。真正享受社會救助的農民範圍非常有限,僅限於無贍養人、無生活來源、無供養人的“三無”人員。在農村,有壹個普遍的習俗,生病了,搶著去愛。如果壹個家庭中有人得了重病,大多數村民都會準備壹份禮物,包括雞蛋,糖,核桃,米飯和面條。生病的人可以選擇自己補充營養,或者賣掉後自己來看病。有的人直接送錢。同樣,在別人生病的時候,也要準備這樣的禮物,以示禮尚往來。這種非正式的規則其實可以看作是彌補農村醫保不足的壹種制度,但鄰裏互助畢竟有限,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目前,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據調查,擁有醫療保險(包括合作醫療、商業醫療保險、公費醫療、半公費醫療、統籌醫療)的農村居民僅占農村總人口的12%左右,絕大多數農村人口沒有醫療保險,需要自費醫療。在我國廣大農村,社會醫療保險基本是壹片空白。商業醫療保險往往將那些最急需醫療保障、身體狀況不佳的人群排除在外,保險費較高。雖然商業醫療保險在農村有發展空間,但是這個空間也很有限。總的來說,農村醫療保障在資金、人才、設施、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障礙。

至於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差不多,但也有欠缺。經濟發達的地區可以參加商業養老保險,或者壹些村集體投資白銀項目。除了少數享受國家救助的五保戶外,大部分農民還是前不著村後不著店。

農民失業農民工只受到失業保險條例的保障,只限於壹次性生活補助,與所在城市提供的社會保障沒有任何聯系。典型的例子是廣東的壹個城市。這座城市中,電子、服裝等勞動密集型企業極為發達,因此吸引了大量來自全國各地的農民工,成為著名的“農民工城”。然而,壹個令人擔憂的事實是,從上世紀90年代初至今,在當地經濟取得巨大進步的同時,農民工的工資卻幾乎沒有增長。更重要的是,目前,該市建立了覆蓋當地所有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但這壹社會保障體系將當地最重要的勞動力提供者——農民工排除在外。更不用說對自己和後代的教育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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