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和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票據權利義務的創設、轉讓和消滅,包括票據的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與承兌和付款、參與付款和追索權。狹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建立票據債務為目的的行為,僅包括票據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與承兌等行為。,且不包括支付、參與支付、追索等。清償票據債務。出票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簽名並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動作:制作票據和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票據制作時,在原票據上記載法律事項並簽名;票據交付是指以形成票據關系為目的,將票據贈與他人的行為,兩者缺壹不可。背書是指將有關事項記載於票據背面或不幹膠票據上並簽名的行為。背書是壹種票據行為,是轉讓票據權利的重要方式。它的出現是票據成為流通證券的標誌。背書按其目的可分為兩類:壹是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二是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托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背書應記載在票據背面或便利貼上,不得記載在票據正面。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的,背書無效。由於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將無法確定背書人的簽名是背書行為、承兌行為還是保證行為,因此無法確認簽名的有效性。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被背書人姓名和背書人簽名。背書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有效期限前背書。背書人簽名、被背書人姓名缺失,背書無效。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票據,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以拒絕承兌。而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承兌是指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在匯票中是獨壹無二的。承兌是壹種附屬的票據行為,它是基於票據簽發行為的成立,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票據付款人作出的票據行為,表示其在到期日支付票據金額;承兌是壹項重要的法律行為,只有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出並交付後,承兌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重要程序,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只有在付款人承兌後才能確定。承兌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承兌日期和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記載付款日期。保證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這是保證債務的方式。票據保證是壹種必備的法律行為,必須按照《票據法》的規定記載在票據上才能生效;保證行為是獨立的,即使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原因無效,保證人也應承擔票據責任;票據保證的保證人與保證人之間沒有責任順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根據票據上記載的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付款是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且僅限於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以實物或者其他有價證券支付的,不構成對票據的支付;付款是消除票據關系的行為。票據壹經支付,票據關系消滅,票據上的所有債務人解除票據責任。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票據付款期限內向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持票人按照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追索權追索權是指持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但被拒絕,並向其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相關費用的行為。追索權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只有在取得拒絕證書時才能行使。
法律主觀性:
票據當事人以承擔票據債務為目的,在票據上簽字或蓋章,作為權利義務確立的有效要件的法律行為。它有以下四個特點:1)本質性。票據行為必須在票據證券上載明法律事項,不得隨意變更。2)沒有原因。票據行為不受票據實體關系無效或有瑕疵票據被撤銷的影響。持票人在請求付款時必須證明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必證明票據的原因關系。3)字面意思。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依賴於票據上記載的字面意思,對票據行為的解釋也要根據票據上的字面意思進行。票據的字面意義決定了票據權利和票據債務的範圍和最高限額。4)獨立性。具有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據具有自身獨立的效力,不受其他票據行為的無效或瑕疵的影響。票據行為的這壹獨立特征不同於壹般的法律行為。壹般有六種票據行為:發票、背書、承兌、參與承兌、保證、保證付款。在票據證券上進行的其他行為將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