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第七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或者修改,但是不得同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第二章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編制第八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
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時,要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科學論證和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和系統性。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可以提出立法建議。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實施。
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並向社會公布。市人民政府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立法項目,應當與常務委員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
申請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立法建議項目,項目提出單位應當提交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當說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擬解決的問題和確立的主要制度。
年度立法計劃執行過程中,提請審議的新的或者延期的立法項目,應當提交主任會議決定,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書面說明。第三章法規草案的起草第十壹條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年度立法計劃,向起草單位發出立項通知,明確法規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和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時間。第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法規的起草工作,了解情況,參與論證,提出建議;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規草案,可以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專門性法規草案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和社會團體起草。第十三條法規草案應當註重調查研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設立行政許可、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內容,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公開聽證。第四章法規議案第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法規案,由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第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壹個代表團或者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議,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第十六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按照本條例第六章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