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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移民的移民條例

《葡萄牙移民法》第30章定義了移民法的目的是:(1)具有“高活動質量”的運動需要特殊技能或特殊人物,因此壹個合格的適用於他們各自的財政年度,即高等教育;(2)“獨立職業活動”是指根據合同親自從事任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職業或社會形式;(三)“臨時性專業活動”不具有持續的季節性,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除非該活動的投資合同得到履行;(4)"投資活動"是指在下列情況下由個人或通過公司或領導人在至少壹個國家進行的至少為期5年的任何活動:(5)轉移的資金數額等於或大於100萬歐元;(6)創造至少30個就業機會;(7)所獲財產的價值等於或大於50萬歐元;(8)“歐盟藍卡”居留許可給予壹國第三國居住和執行國家領土,職業對象素質高;(9)“研究中心”中任何公共或私人有機體或驅動者的研究和開發得到公共或私人研究的正式確認;(10)“特別是剝削性的工作條件,包括那些因性別或其他歧視而明顯與合法就業不相稱的工作條件,例如,可能影響健康和安全的工人或侵犯人的尊嚴的人;(11)公約申請“履行公約”1985 6月14申根協定在申根簽署,1990 6月19;(12)宣告“強制驅逐決定”行政行為違法,某國為第三國,確定輸出國;(13)“高等教育”是指設立、公立* * *或私立、官方認可的計劃研究確認;(14)“第三國”是指任何壹個國家的歐盟成員國,它不是《公約》的適用方。這是應用程序嗎?(15)無薪實習“是指根據適用法律,被第三方認可進行壹段時間無薪培訓的某國國民;(16)“已接受學生高等教育的第三國,通過設立高等教育出勤,作為活動主席,計劃全日制學習,獲得學位或高等教育學歷的認可,通過學習所涉及的壹門課程或準備考察獲得學位;(17)受過中等教育的“學生”國民被派往第三國的部分中學參加交換項目或被認可的個人錄取;(18)與第三國機場的外部邊界的邊界,在航班方面具有始發或目的地地區的成員不受《公約》約束,港口,除有聯系的情況外,在締約國之間定期連接,溢出《公約》的執行;(19)境內與陸地邊界和公約締約方的* * *境內,其領土完全直接或以機場和航班為目的地的公約締約方和港口,定期連接並運輸至專門安排的從或向其他港口國轉運業務的領土,且這些地區以外沒有港口;(20)“研究人員”持有第三國國民的適當高等教育學位,這意味著壹個研究中心被承認進行研究項目,通常需要資格;(21)團結基於“誌願者計劃”的實踐方案,國家或歐洲追求的目標是共同利益;(22)得到“國際保護”承認的成員國第三國國民,或具有難民地位或補充保護地位的無國籍人士;(23)上述職業資格證明,具有高等教育文憑,或者至少五年以上職業經歷,具有與相關行業或者部門指定從事的工作相類似的較高文化程度,在聘用合同或者聘書中載明;(24)“返回”第三國國民返回原籍國或原籍國因被驅逐或根據協議共同體或雙邊重新接納協議或其他公約,或其他第三國”選擇外國公民及其登記;(25)作為“合法居民”的外國人在葡萄牙激活,有效期等同於壹年以上居留許可;(26)公司的社會民事或商事包括公私合營的合作社和其他法人,但不以營利為目的者除外;(27)“居留許可”簽發的文件基於對歐盟第三國國民和授權居留的有效和統壹的規則;(28)“機場過境通道,以除空氣為目的,三分之壹國土,必要時護航機場網站;(29)“承運人”是指在空中、海上或向旅客的陸地提供服務的任何個人或集體的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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