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合同約定,壹方自願放棄仲裁和訴訟權利。合同條款是否有效?最好有法律依據。只有在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仲裁才具有法律效力。訴權是每個人都擁有的權利。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雙方不得提起訴訟”,不具有法律效力。
保險條款可以約定合同無效的原因嗎?
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
投保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保險人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或者超範圍經營保險業務等。
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合法。
投保人對非法占有的保險標的投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被保險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和認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保險條款內容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
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即保險合同不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如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保險合同,有重大誤解的保險合同,代理無效的保險合同等。
保險合同違背了國家和公眾的利益。
處理約定違約金的法律依據——合同訂立時約定而非違約後要求的違約金,只能在合同訂立時約定,不能在違約原因產生時再次約定。
請問部分電信運營商在合同中約定預存話費不退是否有法律依據?如果這個條款無效,依據的是什麽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我是這樣理解的:
1,本身就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當妳存話費的時候,雙方可能會形成壹種協議,妳可能會得到電信運營商的壹些優惠,這種優惠只對存話費的人開放。
2.雖然壹般情況下,法律禁止合同壹方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責任,但如果是建立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且不違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的意思表示,則是有效的合同行為。
3.這種合同壹般是格式合同,可能因為經營者的法律顧問在訂立時盡到了法律要求的特別提示義務而有效。
4.在訂立合同時,妳實際上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合同。如果妳當時實在沒辦法,電信方利用優勢地位,可以起訴解約。
最後,因為電信運營商利潤巨大,所以有專門的律師顧問團。如果要起訴,請註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祝妳好運。
Mon@126。陳
來自湖北恩施,專業是解決法律問題
含有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勞動合同的效力與是否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無關。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為什麽很多協議在法律上無效?比如夫妻之間的協議什麽的?哪些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基本上,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協議就是有效的。
壹般來說,無效條款是明顯不公平的、不合法的、欺詐性的、有重大誤解的。
至於妳說的,夫妻間的大部分條款都是可以自己擬定的,只要不違反婚姻法和倫理道德。
協議中是否有強制、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壹方不履行有法律依據嗎?強制性、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自始無效。如果無效,當然就沒必要執行了。
提供合同文本的壹方是否有義務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是各方協商壹致的結果,對合同條款的解釋也需要各方權利壹致,這不是壹方能夠決定的。
約定條款的含義是指國際融資中常用的壹系列* * *相同的條款來約束借款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