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消鐵路公安機關建制。
這種觀點認為,鐵路警察的機關可有可無。當時在體制內,鐵路警察的機關加大了企業成本的投入。取消的話,在鐵路運輸需要警力保障的時候求助於地方公安機關,省時省力,不用花很多錢建立龐大的隊伍。顯然,這種觀點是短視的,沒有認識到鐵路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縱觀世界鐵路警察建立的歷史,鐵路警察是伴隨著鐵路而產生的。鐵路給人類文明和生產力發展帶來的巨大變化,決定了它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和鐵路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要性。相當多的國家仍然用軍隊來保衛鐵路的安全。無論是現代警察制度最早出現的英國,還是我們中華民族,鐵路警察都是比其他形式的警察更早建立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可以說鐵路警察開創了現代警察的先河。
在建國以來50多年的鐵路警察建設史上,鐵路警察機關也曾被裁撤。20世紀60年代“文革”開始後,鐵路警察中的所有部門都被取消,這導致了鐵路安全的混亂。短短幾年,交通部公安局在國務院成立,各級鐵路警察機關相繼恢復。到了70年代中期,“文革”還沒有結束,中國的公安工作還沒有恢復正常,而鐵路警察方面的工作卻受到國民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加強。
鐵路安保工作除了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性外,與其他公安工作相比,還具有很強的業務特點,這是未經專門訓練的地方警察所無法勝任的。鐵路是壹個特殊的公共安全空間,其特殊性是由鐵路的特殊性決定的。例如,英國鐵路警察在招募和基本訓練中與壹般警察混合在壹起。但是地方警察經過12周的基礎訓練就可以上崗,而鐵路警察需要到鐵路警察學校學習10周,熟悉和掌握鐵路規章制度和專業知識後才能上崗。事實上,幾乎每個有鐵路的國家都有專門的鐵路警察,這是其他警察無法替代的。
所以鐵路警察當局是否可以廢除,其實在歷史和現實中都有明確的答案。
(2)鐵路公安機關轉制為鐵路運輸企業保衛部門或組建專門的鐵路運輸保安公司。
中國的警務結構分為兩部分——國家警務和社會警務。國家警務是指國家警察機關,社會警務是指社會組織的安全機構實施的警務。包括企事業單位設立的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防範本單位內部的治安、安全防護和災害事故)和保安公司(負責向社會提供安全防護和風險管理服務)。所以鐵路運輸保障部門和鐵路運輸保安公司都屬於社會警務系統。
我們先來看看安全部門。中國鐵路警察機關成立之初,是按照國家警察機關的性質和結構設計的。相應地,鐵路運輸企業內部具有壹定規模的經營單位,包括鐵路局機關,也有專門的安全部門。屬於各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經費來源都是自己單位提供的;其安全管理職責和業務活動主要包括本單位內部的安全預防和事故預防;他們的業務活動受鐵路警察當局的指揮和監督。
其次,看安保公司。我國社會保障服務業是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適應市場需求,提供社會保障服務的新型產業。鐵路運輸部門也成立了保安公司,保安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主要為鐵路事業單位和部門提供有償保安服務。根據公安部有關規定,保安公司的服務範圍僅限於為單位、團體、組織和公民個人提供保安服務。其主管部門是公安機關,其業務活動也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因此,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將鐵路公安機關改造成專業化的大型保安部門或保安公司是重復性的工作。同時,因為無論是保衛部門還是保安公司,在性質上都與國家警察機關有很大不同。他們不是國家的任何行政主體,他們沒有警察權。所以鐵路公安機關如果改制成企業保衛處或者保安公司,和取消鐵路公安機關建制沒什麽區別。
(三)鐵路公安機關按隸屬地方政府的地區,納入地方公安機關序列。
公安工作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目前,鐵路警察的工作基本上沒有地方政府的支持。沒有堅強後盾的支持,在鐵路公安的工作早已無法適應當前的社會背景。第壹,鐵路警察的機構設置沒有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對鐵路警察的機構設置沒有說明。同時,鐵路總公司作為企業管理鐵路警察,不符合政企分開,不合法,不合理。二是經費支持:縱觀鐵路警察,可以發現鐵路警察越發達,其福利待遇與地方公安機關的差距越大,待遇低直接導致警察幸福感和自我認同感低,進而嚴重影響其工作積極性和隊伍穩定性。第三,司法成本高。站在鐵路警察基層工作的角度,舉幾個簡單的例子:1。鐵路警察中的壹個派出所拘留壹個治安違法者需要得到鐵路公安局的批準。但由於鐵路警察中特殊的機構設置,以杭州鐵路公安局為例,其所轄的浙江只有三個派出所與公安局在同壹城市,只有這三個派出所可以正常開展壹些司法審批工作,而地方公安機關沒有。2.壹個鐵路派出所需要拘留壹個違法嫌疑人。同樣,以杭州鐵路公安局為例,鐵路警察,浙江省的全身,只在杭州設立了看守所。可想而知,壹個不在杭州的鐵路派出所拘留壹個人並不容易,種種困難直接導致不作為等問題。第四,不符合實際工作的要求:鐵路警察負責鐵路安全,但鐵路線是線形的而不是片狀的。以線路派出所為例。假設派出所管轄80公裏線路,指揮部設在40公裏處。80公裏處壹旦發生報警,派出所需要行駛40公裏,報警情況隨時間快速變化。等派出所民警40公裏後趕到現場,黃花菜就涼了。
綜上所述,只有按照屬地原則將鐵路公安劃歸地方公安,撤銷線路派出所,將車站派出所並入地方車站派出所,才能真正滿足鐵路安全和公安工作的實際需要。
(四)鐵路公安機關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鐵路警察從鐵路運輸企業內部分離出來,直接隸屬於鐵路警察最高機關。直到公安部,這是當時最流行的設計方案,也是鐵路公安機關最合理的出路。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理順國家機構的設置,不違背法治社會的理念,更合理、更充分地利用這壹社會資源。目前企業托管只是壹個過渡期,鐵路警察完全脫離企業托管的趨勢不可阻擋。在全國近65438+萬鐵路警察的努力下,中國鐵路警察必將有壹個輝煌的未來。首先,只有將鐵路公安機關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才能明確鐵路公安機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性質和國家公安機關(不是企業)的地位。
如前所述,鐵路公安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我國的法定行政主體,而不是像鐵路運輸企業那樣的授權行政主體。現行的鐵路運輸企業設置鐵路公安機關的體制是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是我國國家機關機制不合理的產物。這種設定本身不能成為質疑鐵路公安機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性質的理由。因為鐵路公安機關是依據國家的法律而不是企業的規則設立的,行使的是國家依法賦予的行政權力和刑事偵查權,而不是某項行政法規授權的單壹管理職能。但正是由於體制設置受到鐵路運輸企業的限制,至今未被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使得其國家行政機關性質模糊。
我國行政公務員分為兩類:國家公務員和其他行政公務員。其中,國家公務員是指由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任命,在國家行政機關中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人員,工人職員除外;其他行政公務人員是指在授權的公共組織和授權的社會組織中履行行政職責和職務的人員,以及代表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務的人員,國家公務員除外。在行政機關工作的國家公務員的本質特征,是國家公務員與其他行政公務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如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最根本區別。所以,只要不否認鐵路警察的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性質,鐵路警察就應該是依法在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國家公務員。現行制度遲遲不把鐵路警察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是不合理的。
其次,只有將鐵路公安機關與鐵路運輸企業徹底分離(從體制上而非業務上),才能符合現代法治理念,順應我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趨勢。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政治體制改革的啟動,鐵路運輸企業作為國有企業,必然造成政企職責分離,即國家管理社會經濟的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職能分離,國家的行政管理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分離,企業不再設立行政機構, 企業的職工將不再納入國家職工序列,而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職能,則分別由政府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 被管理者和管理者之間只有關系,沒有行政隸屬關系。企業將真正成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不再是被授權的行政主體,即企業不再享有執行行政管理的權力。這樣,無論是在公安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公權力領域,還是在鐵路運輸企業開展各種民事活動的私權領域,權力與權利就成了截然對立的關系。現代法治社會絕不允許任何公權力成為某些私權的支撐,也不會允許某些私權進入社會公共管理領域來扮演公權力的角色。出路只有壹個:嚴格界定權力和權利的邊界和領域,包括切斷它們之間各種隱形的利益紐帶。
警察的建制直接反映了壹個國家的治國方略和社會調控方式。緊緊圍繞國家經濟建設,保證國家穩定發展有序進行。鐵路警察機關系統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也是建設法治國家需要治理的頑疾。它的最終合理解決,不僅關系到政府機關建設和鐵路公安鐵路運輸安全,而且直接關系到鐵路運輸企業在神話般的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的定位和重組,從而影響整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因此,盡快建立符合現代法治理念的鐵路警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經濟、法律和社會意義。由於交通部的改革,鐵路警察留下了許多問題,導致警察和社會對鐵路警察的職業認同度較低。但改革時保留了原有的所有制度和模式,紅頭文件除外。444,壹個在天涯論壇上小有名氣的好人,發帖“2011。鐵路警察。展望(公務員第壹年續集)”,引起全路基層鐵路民警的尖叫,卻恰逢鐵道部重組。這個帖子在鐵路警方引起軒然大波,壹些警察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發表了過於敏感的言論,導致帖子被封。2065 438+01 9月9日,壹個好人444再次發帖《鐵警新展望已封,讓我們靜靜等待》和《姜占林——壹個時代的終結》,引人關註,但鐵路警察前途未蔔。戲劇性的是,原鐵路公安局局長王廣勛被查後,原帖重新出現在論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