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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生(含研究生)就業工作,更好地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維護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取得畢業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當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就業。第三條畢業生是國家按照計劃培養的專業人才,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應當共同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

畢業生有義務執行國家的就業方針和政策,按需為國家服務。

必要時,國家采取行政措施為畢業生尋找工作。第四條畢業生就業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加強重點、兼顧壹般和基層、充實生產、科研和教學第壹線的方針,在保證國家需要的前提下,貫徹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的原則。

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和引導畢業生到邊遠地區、艱苦行業和其他國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就業。第五條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畢業生就業工作,國務院其他部委(以下簡稱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地方)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的畢業生就業工作。第二章職責分工第六條國家教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制定全國畢業生就業法律政策,部署全國畢業生就業工作;

2、組織研究並指導實施國家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

3、收集和發布全國畢業生供求信息,組織、指導和管理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會和雙向選擇活動;

4、編制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計劃,制定國家教委和部委直屬高校畢業生就業計劃,地方高校調劑計劃;

5、負責全國畢業生就業計劃的協調,管理全國畢業生的調配;

6、指導和檢查畢業生就業工作,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部門派出本地高校畢業生;

7.組織畢業教育、就業指導和人才培養;

8、開展畢業生就業的科學研究和宣傳工作;

9、檢查畢業生的使用情況。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委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教委統壹部署,對本部門畢業生就業工作提出具體工作意見;

2、及時向國家教委報送部屬院校畢業生就業計劃和本部需求信息;

3.組織協調所屬院校畢業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動;

4.制定並組織實施所屬院校畢業生就業計劃;

5.組織所屬院校的畢業教育和就業指導;

6.負責接收本部門畢業生,了解和掌握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7、開展畢業生就業改革的研究和宣傳工作。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教委統壹部署,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畢業生就業工作提出具體工作意見;

2、負責統計本地區畢業生資源,並按時報送國家教委;

3.收集當地畢業生的需求信息,及時報送國家教委;

4、制定本地區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計劃並及時報送國家教委;

5、組織和管理本地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會和雙向選擇活動;

6、受國家教育委員會委托組織實施本地區高校畢業生資格考試,並負責畢業生的調配、派遣和接收;

7.組織畢業教育和就業指導;

8.檢查和監督地方用人單位和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情況;

9、開展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傳工作;

10,完成國家教委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九條高等學校的主要職責是:

1,根據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法規和學校主管部門的意見,制定學校的工作規則;

2、負責我校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及時向主管部門和地方調配部門報送畢業生資源;

3.收集需求信息,開展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會和雙向選擇活動,負責畢業生推薦工作;

4、符合主管部門要求的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

5.開展畢業教育和就業指導;

6、負責畢業生的畢業手續;

7、開展畢業生就業相關的調研工作;

8.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第十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及時向主管部門提交畢業生需求計劃,向相關高等院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參加供需見面會和雙向選擇活動,如實介紹單位情況,積極招聘畢業生;

3、根據國家下達的就業計劃接收和安排畢業生;

4、負責畢業生試用期的管理工作;

5.向相關部門和學校反饋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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