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責任的形式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特殊普通合夥:壹個合夥人或者幾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合夥人數量(股東數量)
合夥企業應當由兩個以上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兩個以上但不超過五十個合夥人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三。對出資方式的要求
合夥企業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使用權、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勞務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以勞務出資。
四。註冊資本要求
對合夥企業的註冊資本沒有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其中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萬元。
五、執行合夥事務(公司的組織)
合夥人有執行合夥事務的平等權利。委托壹個或者多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事務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執行事務的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的,其成員為三至十三人。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6.合夥人與合夥企業之間的交易(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義務)
合夥人不得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七。財產份額質押(公司對外擔保)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
八、企業納稅要求
合夥企業的所得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合夥人對個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對企業的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也需要對個人從公司獲得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九。利潤分配
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方式原則上按照合夥協議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擔。
有限責任公司:利潤分配方式原則上以股東實繳出資比例為準,但約定不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
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合夥企業更能體現“人性”的特點,在利潤分配上也有更多的靈活性。
X.出資轉讓和優先購買權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XI。企業行為基礎
合夥企業的行為主要受合夥企業法和合夥協議的約束。
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主要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約束。
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
1.註冊資本限制:合夥企業沒有法定最低投資額,但公司有註冊資本要求。
2.公司比合夥企業受到更大的監督。比如註冊資本抽逃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3.有限公司是人力資源和資本的結合體,各方的合作不僅建立在人力合作的基礎上,也建立在資本合作的基礎上。然而,夥伴關系是相互信任的人之間最明顯的合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修訂)
第二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訂)。
文章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