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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憲法的意義。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三部憲法(頒布於1978年,故稱“七八憲法”)。

第三部憲法除序言外,內容分為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國歌四章60條。

這部憲法在結構上與前兩部憲法(頒布於1954和1975)相同。主要內容繼承了1954憲法的壹些基本原則,增加了實現四個現代化的任務。強調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大力發展科學教育。

序言回顧了中國革命的歷史進程,規定“在本世紀把中國建設成為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第壹章概述了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特別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參與國家管理和管理各項經濟文化事業的原則和具體措施。第二章:國家機關,比1975憲法更完整具體,恢復檢察機關,取消其職權應由公安機關行使的規定;恢復了審判公開和辯護制度。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了很大的補充,從1975憲法中的四條增加到16。

由於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這部憲法未能徹底清理“文革”中“左”的思想影響,還存在壹些不正確的政治理論概念和不適應客觀實際的規定。如序言中仍保留“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連續革命”的錯誤提法,對“文化大革命”仍持肯定態度;在國家機構中,仍保留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的名稱;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仍然規定了公民“有發表意見的權利,有說話的權利,有辯論的權利,有寫大字報的權利”,等等。

1980的修訂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決議,修改1978憲法第四十五條。決議指出,為了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決定取消原憲法第四十五條關於公民有發表意見、發表意見、辯論和寫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

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這部憲法。當時制定憲法的目的之壹就是“肅清四人幫在國家政權中的流毒”,那麽“七八憲法”做了哪些修改,達到這個目的了嗎?

1978年憲法在國家機關壹章中,改變了1978年憲法在壹定程度上削弱國家機關權力和職能的規定,在司法獨立、恢復檢察院設置、強調司法監督制度等方面有所進步,但遺憾的是,沒有規定法院和檢察院如何獨立行使職權。

從體例和主要內容來看,七八憲法基本恢復了五四憲法。同時改變了“七五憲法”先規定公民義務後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做法,整體上恢復了“五四憲法”中關於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但不如“五四憲法條例”全面具體。“七·八憲法”還賦予公民對公權力機關的申訴和控告權,這也是“七·五憲法”所沒有的。

“七八憲法”保留了“四大”,沒有恢復“公民在法律上壹律平等”。

雖然有恢復五四憲法的傾向,但並不意味著七八憲法是對七五憲法的徹底顛覆。相反,它的繼承關系還是比較明顯的。

最了不起的是,“七八憲法”延續了很多“七五憲法”的政治口號,加入了很多“文革”的“新思想”。比如序言規定:“毛澤東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締造者”;要求:“永遠高舉和堅決捍衛毛主席偉大旗幟,是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把無產階級革命事業進行到底的根本保證”;他還宣布“第壹次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已經勝利結束”,“新時期的總任務是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連續革命,進行階級鬥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

換句話說,七八憲法和七五憲法壹樣,仍然強調無產階級專政和階級鬥爭。“例如規定鎮壓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懲罰新的資產階級分子,剝奪土地、財富和反動資本家的政治權利,在國際上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和修正主義。在經濟體制上,根據文革的極左思想,確定了社會主義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分配形式和全面計劃經濟體制。革命委員會這種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通過叛亂和奪取政權而產生的政權形式被保留了下來。法院審理案件體現了“文化大革命”的遺毒和“群眾專政”的精神。重大案件‘發動群眾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在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中,群眾運動民主的“四大”權利得到了肯定。”(據蔡《憲法要義》)。

精神分裂形式的七八憲法,壹方面繼承了五四憲法和七五憲法,另壹方面與其“進壹步肅清四人幫在國家政權中的流毒”,肯定“文化大革命”的初衷有很大關系。但問題是,“四人幫”和“文化大革命”沒有實質性區別。這樣就不難理解為什麽1978年憲法沒能恢復壹些重要的法律原則:公民在法律上壹律平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同時壹度保留了“四大”(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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