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章程未明確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的,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修改、補充、批準章程,然後由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企業法人的責任。第八條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企業所在地有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備管理企業的能力和相關專業知識;
4.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5.生成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非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二、因經營不善,企業法定代表人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自核準註銷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刑滿釋放、假釋或者緩刑考驗期滿而解除勞動教養的,自釋放、緩刑考驗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之日起,不滿三年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五、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幹部和現役軍人;
六、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債權債務未清理完畢的企業法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另壹個企業法人的新法定代表人。第十條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合資、投資的企業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嚴格審查。第十壹條申請登記時,企業和主管部門應當如實向登記機關報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情況。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對向登記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對不符合本規定的,企業設立的審批機關或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要求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更換法定代表人。逾期不改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第十二條企業法人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企業審批機關、主管部門、人事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加強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確保企業健康發展。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和管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以本規定為準。